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修订稿)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修订稿)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利润分
配政策,建立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
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
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1 号)和《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需
要,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修订稿)》
(以
下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主要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发展战
略、盈利能力、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所
处行业特点、目前发展所处阶段、自身经营模式、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等情况,在
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统筹考虑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
益,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从而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回
报规划与机制,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兼顾全体股东的整
体利益和公司的长远利益及可持续发展。
二、制定本规划的基本原则
(一)本规划的制定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规划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及长远
利益,公司将实施积极、稳定、连续的利润分配政策。
(三)本规划的制定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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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的意见,维护股东决策参与权、知情权和投资收益权。
三、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司的可持续发展,每年以当年合并报表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为基数,按照当年实
现的可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分配利润。现金分红应优先于股票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
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公司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董事会可以根据
公司盈利、资金需求、现金流等情况,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当年净利润和累计未分配利润均为正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情况
下,应当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当年实
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公司现
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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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
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下列情形: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或绝对金额
超过 3,000 万元;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或绝对金额
超过 3,000 万元。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五)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
等真实合理因素,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
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
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六)不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下列情形时,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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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盈利和资金情况、未来经营计划等因素而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过半数表
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
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
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同时,为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当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
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总额和比例。
审议定期报告的同时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拟以半年度、季度财务报告为基础
进行利润分配,且不送红股或者不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半年度、季度财务
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期利润分配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
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
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决策,在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可通过投资者热线、传
真、电子邮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
(八)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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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调整或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因为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
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在履行有关程序后
可以对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的利润分配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
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及本规划规定的条件,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
细论证调整理由。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表决通过后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调整的议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
小股东参与表决。
五、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
公司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定周期内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做出适当且
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六、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或本规划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实施。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