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70 证券简称:香山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5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增持比例超过1%暨增持计划的进展
公告
股东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于
超过 1%暨后续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公司持股 5%以上股
东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胜电子”)基于对上市公司长期投
资价值的认可及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计划自 2024 年 7 月 24 日起 6 个月内,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继续
增持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本次增持不设置价格
区间,均胜电子将基于对上市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并根据上市公司股票价
格波动情况及二级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实施增持计划。
持公司股份 1,337,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 1.0128%,增持金额共计人民币
体披露的《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增持比例超过 1%暨增持计划的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2024-036)。
持公司股份 1,391,8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 1.0538%,增持金额共计人民币
均胜电子在本次增持计划中已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2,729,400 股,累计增持金
额为 77,916,438 元(不含手续费)。本次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均胜电子将继
续按照计划增持股份,增持金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
近日,公司收到均胜电子出具的《关于股份增持比例超过 1%的告知函》,
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股份变动超过 1%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清逸路 99 号
权益变动时间 2024 年 8 月 7 日-2024 年 8 月 22 日
股票简称 香山股份 股票代码 002870
变动类型
增加■ 减少□ 一致行动人 有□ 无■
(可多选)
是否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是□ 否■
股份种类 增持股数 增持比例
A股 1,391,800 股 1.0538%
合 计 1,391,800 股 1.0538%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可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 □
多选)
其他 □(请注明)
自有资金 ■ 银行贷款 □
本次增持股份的资金来 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 股东投资款 □
源(可多选) 其他 □(请注明)
不涉及资金来源 □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份性质 股数 占总股本 股数 占总股本
(股) 比例 (股) 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 20,393,400 15.4407% 21,785,200 16.4945%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20,393,400 15.4407% 21,785,200 16.4945%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 0 0%
是■ 否□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胜电子”)
已于 2024 年 7 月 23 日向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香山股份”)出具《关于股份增持计划及承
本次变动是否为履 诺函》,基于对香山股份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及未来发展
前景的信心,计划自 2024 年 7 月 24 日起六个月内,通过
行已作出的承诺、意
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
向、计划 价、大宗交易等)增持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且不超过
人民币 10,000 万元。2024 年 7 月 24 日至 2024 年 8 月 22
日,均胜电子已累计增持香山股份 2,729,400 股,增持金
额为 77,916,438 元。本次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均胜电
子将继续按照计划增持股份。
本次变动是否存在
违反《证券法》《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是□ 否■
法》等法律、行政法
如是,请说明违规的具体情况、整改计划和处理措施。
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本所业务
规则等规定的情况
按照《证券法》第六
是□ 否■
十三条的规定,是否
如是,请说明对应股份数量及占现有上市公司股本的比
存在不得行使表决
例。
权的股份
本次增持是否符合《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要 是□ 否■
约收购的情形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法定期限
不适用
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二、其他相关说明
导致增持计划延迟实施或无法完成实施的风险。如增持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上述
风险情形,均胜电子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
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