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63 证券简称:科蓝软件 公告编号:2024-056
债券代码:123157 债券简称:科蓝转债
北京科蓝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4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第二年利息,每 10 张“科蓝转债”(面值 1,000.00 元)利息为人民币 4.00 元(含
税)。
北京科蓝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30 日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 494.6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每张
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49,460.00 万元。经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同意,公司 49,46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
于 2022 年 9 月 20 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科蓝转债”,债券代码
“123157”。根据《北京科蓝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北京科蓝软件系统股
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
公告书》”)的有关条款规定,在“科蓝转债”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
公司将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支付第二年(2023 年 8 月 30 日至 2024 年 8 月 29
日)的利息。现将付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科蓝转债基本情况
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
(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
第五年 2.30%、第六年 3.00%。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年付息一次,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
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
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
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其中: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
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
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
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
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
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
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
的利息。
④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进行了信用评级并出具了《北京科蓝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级,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级,评级展
望稳定。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次付息为“科蓝转债”第二年付息,计息期
间为 2023 年 8 月 30 日至 2024 年 8 月 29 日,当期票面利率为 0.40%,本次付息
每 10 张“科蓝转债”(面值 1,000.00 元)派发利息人民币 4.00 元(含税)。对
于持有“科蓝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
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
RQFII),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
值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 4.00 元;对于持有“科蓝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
每 10 张派发利息 4.00 元,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公司不代
扣代缴所得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付息日及除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规定,本次可转债付息的债
权登记日、付息日及除息日如下: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24 年 8 月 29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
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科蓝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
定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利息的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
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
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在付息的债权登记日
前(包括付息的债权登记日)转换成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当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
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兑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延续境外机构
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等规定,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
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故本期债
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
业所得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北京科蓝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