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
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
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
报告及其内部控制报告,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
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
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精通企业
会计准则、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
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七)负责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
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八)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过半数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三)监事会。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
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
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
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
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
师。
第九条 公司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选聘以及
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
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指公司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
内容、服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
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开招标,指公司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
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的方式;
(三)邀请招标,指公司以邀请投标书的方式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具
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的方式;
(四)单一选聘,指公司邀请某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商谈、参加选聘的方式。公司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
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五)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公开或非公开选聘方
式。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
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
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
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
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
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
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十条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经审计委员会提议,
并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批准,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可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
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
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
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
高于15%。
第十二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
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
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
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
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
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
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四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
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
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
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五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
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
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
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
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
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
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
得超过两年。
第十六条 公司按照如下程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
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内部
相关责任部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审计委员会
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
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四)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
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
议。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五)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并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六)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议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相关会
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服务协议,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
期1年,可以续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
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
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八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
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
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特别规定
第十九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
息;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相关服务协议履行义务;
(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要求,出现需要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
他情况。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上述情形,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审计委
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在股东会召开前委任其他会计师事
务所填补该空缺,但应当提交下次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条 除本制度第十九条所述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
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
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
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
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
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可以约见前任
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
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更换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
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
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
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
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
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其检查结
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服务协议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
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
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
的,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未履行诚信、保密义务,情节严重的;
(四)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便利;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
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高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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