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华特: 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8-23 21:3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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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
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四)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
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五)其他相关个人与机构。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邮寄资料;
 (五)电话咨询、传真及邮箱;
 (六)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七)现场参观;
 (八)路演;
  (九)投资者说明会;
  (十)接待来访;
  (十一)座谈交流;
  (十二)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系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
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
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
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
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使来访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
同时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
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
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
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
传、报告等;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
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
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
  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
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
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
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
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流程、管理、研发、市
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
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
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
司发言。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要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
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
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职责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
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业绩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
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及临时报告:主持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及临时报告的
编制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良好
的公共关系;
  (五)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
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
发布公司已披露的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
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
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未公
开重大信息泄露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其他内容等;公司应当在
每次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上述文件。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存档期限不少于三年;
  (九)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
各分、子公司、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
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
动。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
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及现场接待细则
  第二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
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
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
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宣传、
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
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
会,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
表人(持续督导期内)出席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
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应当提前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年度报
告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
进行直播。
  第三十三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
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
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公司采取网上直播方
式的,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
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
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接待调研机构及个人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实行
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
券事务代表等相关人员在接待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
观、座谈沟通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
过程,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
  前款所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
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或传播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
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公司接待人员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
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若对
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了尚未披露的股价敏感信息,上述
知情人均不得回答。特定对象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
信息,也必须拒绝回答。
   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
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
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
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
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
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使用
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承诺书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保管期
限 10 年。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
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
妥善保管。
   第三十九条 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
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并于二个工作日内回复特定对象。
  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
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
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四十条 公司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
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将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
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
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
露义务,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
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涉及市场热点问题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
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
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
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苏州英华特涡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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