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环保: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8-23 21:2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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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与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制度为规范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保护公司、股东、
债权人和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上市地监管机构要
求披露的信息,以及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价格、
交易量或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
有关信息(即股价敏感资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本部各中心、各部室、技术产品中心等内设机构、区
域公司、控股单位(以下统称“集团所属单位”
                    )。
  第二章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制订,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五条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公司应
当将经审议通过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报注册地证券监管局
和上市地交易所备案(根据要求),并同时在上市地交易所
网站上披露(根据要求)。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实施,公
司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
书负责具体协调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
书履行职责,并于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代其履行职责,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七条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公
司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
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改正,
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
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八条 公司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重
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
作日内,将修订后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报注册地证券监管局
和上市地交易所备案(根据要求),并同时在上市地交易所
网站上披露(根据要求)。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九条   持续信息披露是公司的责任。公司信息披露应
遵循下列原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任何重大遗漏;
 有虚假;
 解,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经上市地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
 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
 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上市地交易所申请豁免按规则披露或
 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
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
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四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形式分为定期报告和临
时报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须符合上市地交
易规则的要求。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
和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
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
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应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监事会
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十三条 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第十四条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在
会议结束后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 交易金额达到应履行信息披露标准的事项
  根据上市地交易规则的规定,交易金额达到应履行信息
披露标准的事项,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
  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交易金额达到
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权限标准的交易,均为应披露的交易事
项。
     第十六条 其他重大事项和重大情况公告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向
上市地监管部门报告并披露。
     上述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
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上海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公司债券等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负责人发生变动;
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重大情况之
一时,应当及时向上市地监管部门报告并披露: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 10%以上的情
形;
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10%;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涉及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
关重大行政处罚;
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
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
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
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
行职责。
  第十七条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股票交易被上市地监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业务规则
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及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按照《股
票交易异常波动及市场传闻应对管理办法》及时进行相关信
息核查及披露工作。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及披露流程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及披露程序:
间并向经理办公会通报;
时间表;
并协助外部审计师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如需要)
                       ;
财务会计报告以外的内容;
  第十九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及披露程序:
  本条所称“责任部门”
           ,指公司各职能部门。
  (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主管领导确认后交董事会办公室初步审核,董事会秘书复核;
案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讨论,形成决议;
息披露审批单》(附件 1)
            ,报董事会秘书审批;
所披露;
会及监事会会议议案和决议组织召开股东会及公告。
  (二)交易金额达到应履行信息披露标准的事项:
行复核;
事会讨论,形成决议;
  (附件 1),报董事会秘书审批;
批单》
所审核并公告;
会会议议案和决议组织召开股东会及公告。
  (三)其他重大事项和重大情况公告。
  其他重大事项和重大情况的信息收集及披露流程:
在知晓前述重大事项和重大情况的信息后,在第一时间告知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
事会秘书组织信息披露事宜。
  第二十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适
用非直通车披露的信息):
请,并按照相关规定提交公告内容及附件;
审核,董事会秘书组织对交易所的提问进行解释,并根据要
求完善拟披露信息的内容;
披露媒体披露。
      第六章 信息披露责任人与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包括: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并确保信
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会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
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内部控制自我评估
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 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
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
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
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
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及公司董事
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
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
当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各中心、部室及各所属单位的负责人
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公司各中心、部
室及各所属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敦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
本制度,及时提供和传递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
所提供和传递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并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与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
公室保持沟通,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
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并配合其完成信
息披露的相关事宜。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投资经营等部门应配合董
事会办公室的信息披露事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
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
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司所属单位按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所提供
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必须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 5%以上股份的大股
东、股票衍生品种持有人,以及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出现或
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如对其拟进行的涉及本公司股
权变动、质押或持有衍生品种数量变化达到相关法律、规则
的要求,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涉及本公司的其他
事项,应及时、主动书面通知董事会办公室,并配合履行相
应的披露义务。
  本公司根据监管机构的通知要求,不定期向本公司控股
股东、持有 5%以上股份的大股东、股票衍生品种持有人,
以及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进行重大信息的问询,本公司控股股
东、持有 5%以上股份的大股东、股票衍生品种持有人,以
及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及时书面回复董事会办公室,并配合
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
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
信息。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
开披露前,接触信息不应超过其需要知悉的程度。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表的任何有关公
司的信息必须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相一致。
                 第七章      信息披露方式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保证公众和信息使用者能够通过经
济、便捷的方式(如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 三 十 二 条 《 上 海 证 券 报 》、 优 越 财 经 公 司 网 站
(http://www.aplushk.com/cht/?customer)、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   (http://www.sse.com.cn)   和   本   公   司   官   网
(https://www.tjcep.com/)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所有需
披露的信息均通过上述媒体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也可通过其他媒体、内部网站、刊物
等发布信息,但刊载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报纸和网站,且不得
以此代替正式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通过正式公告形式进行,
不得通过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或其他报道形式代替正式信
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所有信息,应同时在公司住所
备置,供公众查询。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所有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
报告和临时报告)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档案管理,由董事
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办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记录,或由董事会秘书指定董事会
办公室专人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归档保管。
             第九章 处罚
     第三十八条 为保证定期报告披露内容的准确,各相关
部门按披露要求提供的编制内容必须准确、完整,并由部门
负责人、主管领导签字确认;
     第三十九条 为保证临时报告披露内容的准确,各责任
部门、会办部门按披露要求提供的信息内容必须准确、完整,
并由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签字确认;
     第四十条 在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过程中,
涉及信息的提供、收集、编制、审核、披露等环节的各部门
负责人及高管,应勤勉尽责,认真审视信息内容,杜绝出现
信息披露的低级错误与重大差错;
     本条所称低级错误指财务数据错误、数据串行、错列、
单位错误或前后数据不一致;出现关键错别字等。重大差错
指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存
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监管
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遗漏、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差错情
形。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应敦促
各相关部门严格按照上市规则进行信息披露,杜绝信息披露
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四十二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上市地监管
部门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市地交易所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的,或披露的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公司董事会应根据监管要
求及时发布澄清公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编制的流
程,查找违规行为、低级错误和重大差错出现的根源,提出
杜绝再次发生的整改措施,评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低级错
误和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按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提出
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意见;相关责任人触犯法律的,应提
请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司将产生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和重大差错
的原因、整改措施、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及处罚意见及时向公
司董事会汇报,董事会批准后具体实施,并将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上海交易所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条内容适用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编
制和披露过程中涉及的所有负责提供信息、编制报告的部门
及人员。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各中心、部室以及所属单位的负责人,开
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四十七条 若中国证监会或上海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有
新的规定,本制度做相应修订。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有冲突时,以国
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1
           信息披露审批单
拟披露文件名称:
内容概述:
拟披露日期:
拟稿人:
初审意见:
部门负责人审核:
董事会秘书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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