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发展”)拟收购 Source
Photonics Holdings (Cayman) Limited(以下简称“索尔思光电”)123,753,703 股股
份,占索尔思光电 60.16%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 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214 号)、《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57 号)、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
第 1 号》等相关要求,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自查报告进行
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自查期间
本次重组事宜的股票交易自查期间为自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前 6 个月至《北京
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披露的前一日(即
二、自查范围
本核查意见的核查范围为就买卖万通发展股票情况进行自查的本次交易内
幕信息知情人(简称“自查主体”),包括: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交易对方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六)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上述相关人
员的直系亲属。
三、自查期间内自查主体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
更查询证明》及其附件《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
署的自查报告及相关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人员访谈记录、承诺函,除以下列示的自
然人或机构买卖万通发展股票的情形外,前述自查主体均不存在买卖万通发展股
票的情形:
(一)自然人于二级市场买卖万通发展股票情况
张久旭系万通发展执行副总裁张悠金之成年子女,自查期间曾买卖万通发展
股票,具体情况如下表:
期初持有股数 累计买入股数 累计卖出股数 期末持有股数
姓名 交易区间
(股) (股) (股) (股)
张久
旭
就上述买卖情况,张久旭做出承诺如下:
“1、除上述买卖股票交易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万
通发展股票的情况。
亦未接收到任何关于万通发展拟进行重组的任何信息。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公告信息自行判断而进行的个人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万通发展本次交易相关内
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况,未进行任何内幕交易。本人在进行上述买卖股票行为时,
本人父亲张悠金还未被聘任为万通发展的高级管理人员,也未在万通发展股东方
任职,更未向本人透漏万通发展本次交易的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
人作出买卖万通发展股票的指示。
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上述万通发展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万通发展。”
上述股票买卖涉及的相关人员张悠金亦已出具说明与承诺,具体如下:
“1、本人子女张久旭买卖万通发展股票的行为,系完全基于其对股票二级
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系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纯属
个人投资行为,与万通发展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其买卖万通发展股票的行
为发生在本人被聘任为万通发展的高级管理人员之前,本人在担任万通发展高级
管理人员后,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保密义
务,未向张久旭透漏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本人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
式向张久旭作出买卖万通发展股票的指示。
日)不存在利用万通发展本次交易的内幕消息买卖万通发展股票的情形,亦不存
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展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
票投资的动机。
”
刘永彬系嘉华东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自查期间曾买卖万通发展
股票,具体情况如下表:
期初持有股 累计买入股数 累计卖出股 期末持有股数
姓名 交易区间
数(股) (股) 数(股) (股)
刘永彬 0 55,100 55,100 0
就上述买卖情况,刘永彬作出承诺如下:
“1、除上述买卖股票交易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万
通发展股票的情况。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公告信息自行判断而进行的个人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万通发展本次交易相关内
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况,未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上述万通发展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万通发展。”
刘颖系万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于泳之配偶,自查期间曾买卖万通
发展股票,具体情况如下表:
期初持有股数 累计买入股数 累计卖出股数 期末持有股数
姓名 交易区间
(股) (股) (股) (股)
刘颖 2024/03/07 40,000 0 20,000 20,000
就上述买卖情况,刘颖作出承诺如下:
“1、除上述买卖股票交易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万
通发展股票的情况。
本人并不知悉万通发展重组进展及相关事宜,亦未接收到万通发展进行重组的其
他信息。
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公告信息自行判断而进行的个人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万通发展本次交易相关内
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况,未进行任何内幕交易。本人配偶于泳未向本人透漏万通
发展本次交易的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作出买卖万通发展股票的
指示。
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上述万通发展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万通发展。”
上述股票买卖涉及的相关人员于泳亦已出具说明与承诺,具体如下:
“1、刘颖买卖万通发展股票的行为,系完全基于其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
独立判断,系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纯属个人投资行
为,与万通发展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本人不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不存在向
刘颖透露内幕信息情形,本人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刘颖作出买卖万通发展
股票的指示。
日)不存在利用万通发展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万通发展股票的情形,亦不存
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议他人买卖万通发展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为。本人及本人配偶刘颖承诺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在证券交易系统操作
过程中谨慎操作,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王光兵系上市公司聘请的咨询公司深圳大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职员,自查期
间曾买卖万通发展股票,具体情况如下表:
期初持有股 累计买入股数 累计卖出股数 期末持有股数
姓名 交易区间
数(股) (股) (股) (股)
王光兵 0 24,000 24,000 0
就上述买卖情况,王光兵作出承诺如下:
“1、除上述买卖股票交易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万
通发展股票的情况。
亦未接收到任何关于万通发展拟进行重组的任何信息。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公告信息自行判断而进行的个人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万通发展本次交易相关内
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况,未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登记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后,已知悉相应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再有交易行为且未向
任何人泄露任何非公开信息。若本人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
之处,本人愿意将因上述万通发展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万通发展。”
乔馨媛系上市公司聘请的咨询公司深圳大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职员,自查期
间曾买卖万通发展股票,具体情况如下表:
期初持有股数 累计买入股数 累计卖出股 期末持有股数
姓名 交易区间
(股) (股) 数(股) (股)
乔馨媛 0 1,000 1,000 0
就上述买卖情况,乔馨媛作出承诺如下:
“1、除本人及本人母亲艾红梅买卖股票交易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
不存在其他买卖万通发展股票的情况。
息买卖万通发展股票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展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
票投资的动机。
据二级市场交易情况以及万通发展已公告信息自行判断而进行的个人投资决策,
不存在利用万通发展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况,未进行任何内幕交
易。本人及本人母亲艾红梅买卖万通发展股票的行为,系完全基于其对股票二级
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系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纯属
个人投资行为,与万通发展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未向艾红梅透漏任何有关本次
交易的内幕信息,本人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艾红梅作出买卖万通发展股票
的指示。
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登记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后,已知悉相应法律法规,未再有交易行为且未向任何人
泄露任何非公开信息。若本人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
本人愿意将因上述万通发展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万通发展。”
上述股票买卖涉及的相关人员艾红梅,系乔馨媛之母亲,自查期间曾买卖万
通发展股票,具体情况如下表:
期初持有股 累计买入股 累计卖出股数 期末持有股数
姓名 交易区间
数(股) 数(股) (股) (股)
艾红梅 0 24,800 24,800 0
就上述买卖情况,艾红梅作出承诺如下:
“1、除上述买卖股票交易情况及本人子女乔馨媛在核查期间存在买卖万通
发展股票情形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万通发展股票的情况。
亦未接收到任何关于万通发展拟进行重组的任何信息。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公告信息自行判断而进行的个人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万通发展本次交易相关内
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况,未进行任何内幕交易。本人子女乔馨媛未向本人透漏万
通发展本次交易的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作出买卖万通发展股票
的指示。
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洽之前,乔馨媛在登记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后,已知悉相应法律法规的要求,本人
并未再有交易行为。若本人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
人愿意将因上述万通发展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万通发展。”
韩宜轩系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客户经理,自查期间曾买卖万
通发展股票,具体情况如下表:
期初持有
累计买入股数 累计卖出股数 期末持有股数
姓名 交易区间 股数
(股) (股) (股)
(股)
韩宜轩 2,800 0 2,800 0
就上述买卖情况,韩宜轩作出承诺如下:
“1、除上述买卖股票交易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万
通发展股票的情况。
亦未接收到任何关于万通发展拟进行重组的任何信息。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公告信息自行判断而进行的个人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万通发展本次交易相关内
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况,未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登记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后,已知悉相应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再有交易行为且未向
任何人泄露任何非公开信息。若本人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
之处,本人愿意将因上述万通发展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万通发展。”
张山杉系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客户经理,自查期间曾买卖万
通发展股票,具体情况如下表:
期初持有股 累计买入股 累计卖出股数 期末持有股数
姓名 交易区间
数(股) 数(股) (股) (股)
张山杉 8,000 52,700 60,300 400
就上述买卖情况,张山杉作出承诺如下:
“1、除本人及本人母亲孙薇买卖股票交易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
存在其他买卖万通发展股票的情况。
息买卖万通发展股票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展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
票投资的动机。
级市场交易情况以及万通发展已公告信息自行判断而进行的个人投资决策,不存
在利用万通发展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况,未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本人及本人母亲孙薇看好万通发展的发展前景,一直持有万通发展的股票,在因
工作安排就本次交易与万通发展接洽后,已知悉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要求,未再
买卖万通发展股票,同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履行保密义务,未向孙薇透漏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本人亦未以明示或
暗示的方式向孙薇作出买卖万通发展股票的指示。
股票行为。本人及本人母亲孙薇承诺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在证券交易系
统操作过程中谨慎操作,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登记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后,已知悉相应法律法规,未再有交易行为且未向任何人
泄露任何非公开信息。若本人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
本人愿意将因上述万通发展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万通发展。”
上述股票买卖涉及的相关人员孙薇,系张山杉之母亲,自查期间曾买卖万通
发展股票,具体情况如下表:
姓 期初持有股数 累计买入股数 累计卖出股数 期末持有
交易区间
名 (股) (股) (股) (股)
孙 2023/05/30-
薇 2024/06/14
就上述买卖情况,孙薇作出承诺如下:
“1、除上述买卖股票交易情况及本人子女张山杉在核查期间存在买卖万通
发展股票情形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万通发展股票的情况。
亦未接收到任何关于万通发展拟进行重组的任何信息。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公告信息自行判断而进行的个人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万通发展本次交易相关内
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况,未进行任何内幕交易。本人子女张山杉未向本人透漏万
通发展本次交易的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作出买卖万通发展股票
的指示。
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洽之前,张山杉在登记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后,已知悉相应法律法规的要求,本人
并未再有交易行为。若本人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
人愿意将因上述万通发展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万通发展。”
许杰系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怀柔支行客户经理,自查期间曾买卖万通
发展股票,具体情况如下表:
姓 期初持有股数 累计买入股数 累计卖出股数 期末持有股数
交易区间
名 (股) (股) (股) (股)
许 2023/12/11-
杰 2024/04/02
就上述买卖情况,许杰作出承诺如下:
“1、除上述买卖股票交易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万
通发展股票的情况。
亦未接收到任何关于万通发展拟进行重组的任何信息。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公告信息自行判断而进行的个人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万通发展本次交易相关内
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况,未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后,已知悉相应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再有交易行为且未向任何
人泄露任何非公开信息。若本人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
本人愿意将因上述万通发展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万通发展。”
石东系标的公司联席 CEO 王宏宇之配偶,自查期间曾买卖万通发展股票,
具体情况如下表:
姓 期初持有股数 累计买入股数 累计卖出股数 期末持有股数
交易区间
名 (股) (股) (股) (股)
石 2023/11/27-
东 2023/11/28
就上述买卖情况,石东作出承诺如下:
“1、除上述买卖股票交易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万
通发展股票的情况。
亦未接收到任何关于万通发展拟进行重组的任何信息。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公告信息自行判断而进行的个人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万通发展本次交易相关内
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况,未进行任何内幕交易。本人配偶王宏宇未向本人透漏万
通发展本次交易的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作出买卖万通发展股票
的指示。
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上述万通发展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万通发展。”
上述股票买卖涉及的相关人员王宏宇亦已出具说明与承诺,具体如下:
“1、石东买卖万通发展股票的行为,系完全基于其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
独立判断,系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纯属个人投资行
为,与万通发展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未向石东透漏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
息,本人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石东作出买卖万通发展股票的指示。
日)不存在利用万通发展本次交易的内幕消息买卖万通发展股票的情形,亦不存
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展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
票投资的动机。
”
(二)相关机构于二级市场买卖万通发展股票情况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重组买方的独立财务顾问,自查期间买卖
万通发展股票的情况如下:
(1)创新投资总部账户
日期 股票变动情况(股) 买入/卖出 期末持有(股)
(2)权益投资总部账户
日期 股票变动情况(股) 买入/卖出 期末持有(股)
(3)证券金融总部转融账户
日期 股票变动情况(股) 买入/卖出 期末持有(股)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自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前 6 个月至《重大
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披露的前一日(即 2023 年 5 月 27 日至 2024 年 6 月
常市场化行为,未违反相关规定。本企业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
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了隔离墙,防止内幕消息不当流通。本企业不曾以
任何方式将万通发展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本企业将严
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综上所述,本企业买卖万通发展股票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不存在关
联关系,本企业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买卖万
通发展股票的情况如下:
(1)衍生品业务自营性质账户交易情况
股份变动情况 核查期末持股情况
日期 买入/卖出
(股) (股)
股份变动情况 核查期末持股情况
日期 买入/卖出
(股) (股)
(2)融资融券专用账户交易情况
股份变动情况 核查期末持股情况
日期 买入/卖出
(股) (股)
(3)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账户交易情况
日期 股份变动情况(股) 买入/卖出 核查期末持股情况(股)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自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前 6 个月至《重大
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披露的前一日(即 2023 年 5 月 27 日至 2024 年 6 月
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了隔离墙,防止内幕消息不当流
通。本企业不曾以任何方式将万通发展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
三方。本企业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
易行为。
综上所述,本企业买卖万通发展股票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不存在关
联关系,本企业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
综上所述,基于本次交易的自查主体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
并在上述自查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承诺函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未发现
上述自查主体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属于内幕交易的直接证据,上
述自查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开或泄
漏相关信息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
的情形。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
更查询证明》及其附件《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
署的自查报告及相关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人员访谈记录、承诺函,独立财务顾问认
为:基于本次交易的自查主体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并在上述
自查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承诺函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未发现上述自查
主体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属于内幕交易的直接证据,上述自查主
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开或泄漏相关信
息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
五、法律顾问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
更查询证明》及其附件《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
署的自查报告及相关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人员访谈记录、承诺函,本所律师认为,
基于本次交易的自查主体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并在上述自查
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承诺函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未发现上述自查主体
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属于内幕交易的直接证据,上述自查主体买
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开或泄漏相关信息的
情形,亦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