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大: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4-08-23 18: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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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提高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下称“公司”)环境、社会与公司治理(以下简称“ESG”)
水平,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7 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广
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
细则。
  第二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监督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政策制度和表现,统筹推进 ESG 管理
工作,并对公司可持续发展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审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
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召
集和主持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担任或全体委员
过半数推选一名委员担任。
  第六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委员在
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有关规定补足委员
人数。
  第七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公司指定的职能部门承
办,证券部门负责协调委员会会议的有关事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议公司中长期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制度等,确
保可持续发展战略、政策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并监督审议通过
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政策切实地执行和实施;
     (二)结合公司现状及国内外行业优秀实践,分析识别可持续发
展战略的驱动因素,评估公司可持续发展的相关风险和机遇,并就提
升公司可持续发展表现提供建议;
     (三)审议公司年度可持续发展/社会责任/ESG 报告;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应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
合;如有需要,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有关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审议事项的具体决策程序如下:
     (一)由公司证券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制
作需要可持续发展委员研究审议事项的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规
划、可持续发展报告等资料;
  (二)由公司管理层召开会议对上述事项进行审议,出具是否同
意立项并报董事会审批的书面意见;
  (三)由公司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审议,作出书
面决议,并将决议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反馈给公司管理层。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
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提议可随时召开。
  第十三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可持续发展
委员会例会应在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可随时召开。
  第十四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
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列席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
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专
业咨询顾问、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方案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
有保密义务,未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中提到的“重大事项”是指《公司章程》
中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自董
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决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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