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出版: 时代出版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8-23 18: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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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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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
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
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
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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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
(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
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
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
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
及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
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
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
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
及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生效后的12个月
内,存在第四条、第五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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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七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
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
括但不限于关联人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
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八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
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九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
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但不限
于: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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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存贷款业务;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通过约定可能引致
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三)关联人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
决;
  (四)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
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
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财务顾问。
     第十一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
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和非关联
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应不偏离市场独立
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
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
同或协议,并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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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十三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人以
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协
议或作出其他安排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
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关联董事包括下列
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任职;
家庭成员;
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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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或间接控制;
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的家庭成员;
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
股东;
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
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
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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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
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
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
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
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
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
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
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八条 除第十七条的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及时披
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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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上述标准之一的,应当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
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并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一条 除第十七条的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
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聘请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
进行评估或审计。与公司日常经营有关的购销或服务类关联
交易除外,但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公司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需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
交易事项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出具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不属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范围内的关
联交易事项由公司总经理会议批准,有利害关系的人士在总
经理会议上应当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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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对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
交易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
权益的情形明确发表意见。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至少
需审核下列文件:
  (一)关联交易发生的背景说明;
  (二)关联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
身份证明);
  (三)与关联交易有关的协议、合同或任何其他书面安
排;
  (四)关联交易定价的依据性文件、材料;
  (五)关联交易对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影响说
明;
  (六)中介机构报告(如有);
  (七)董事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除
审核第二十四条所列文件外,还需审核下列文件:
  (一)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就该等事项所作的决议;
  (二) 独立董事审查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就该等交易所作决议。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会议依据《公
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关
联交易进行审议和表决,并遵守有关回避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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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原则
上应获得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事前批准。如因特殊原因,关
联交易未能获得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事前批准既已开始执行,
公司应在获知有关事实之日起六十日内履行批准程序,对该
等关联交易予以确认。
  第二十八条 关联交易未按《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
的程序获得批准或确认的,不得执行;已经执行但未获批准
或确认的关联交易,公司有权终止。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
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
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决议、独立董事的审查意见;
  (四)交易涉及的有权机关的批文(如适用);
  (五)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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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 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和独立董事的审查意见;
  (三) 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 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 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
交易标的账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
关系,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
定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
应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
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六) 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
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以及协议
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对于日常经营中持续或
经常进行的关联交易,还应当包括该项关联交易的全年预计
交易总金额;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
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的影响;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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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内
容;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
交易真实情况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
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八条、第十九
条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与其关联人发生关联
交易的,应当按照下述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八条、第十九
条的规定。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对控股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
主体的优先购买或者认缴出资等权利,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
生变更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
  公司放弃权利未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相
比于未放弃权利,所拥有该主体权益的比例下降的,应当以
放弃金额与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
  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还应当以前两款规定的金额和指
标与实际受让或者出资金额。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的相关安排涉及未
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等有条件确定金额的,以预计的最
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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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
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
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如因
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
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
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
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本制度第九条第(十一)
项至第(十五)项所列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履行
审议程序并披露:
  (一)已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
化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
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
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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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
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
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
及的总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
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果协议在履行过
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按照
本款前述规定处理;
  (三)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
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
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
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五)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以下关联交易,可以
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表决和披露: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
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
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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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
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
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
种;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
者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
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五
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
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的涵义适用《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制度所称“以上”
“以下”包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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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
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
施。
              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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