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出版: 时代出版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8-23 18: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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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年报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和及时性,提
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
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下属各级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公司年报编制提供专
业服务的中介机构,以及与公司年报编制及信息披露工作有
关的其他人员或部门。公司任何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公司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
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
                ,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需要在公司年度报告中列示或说明的
内容,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
在当年年报中披露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产
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重大差错”,是指在报告
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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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
报告中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年报信息披露存在
其他重大错误等情况,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
错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
  (一)年报编制过程中,相关人员在上报、处理相关财
务信息及会计数据、指标时,严重违反《会计法》
                     《审计法》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规定的原则,发生重大会
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作出正确判断,或致使公司被监管部门给予通报批
评或行政处罚的;
  (二)年报编制过程中,相关人员在信息上报、信息采
集、信息记录、信息输入、信息计算及信息加工时,因重大
过失、重大疏忽、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等个人原因,导致
公司年报数据严重失真、出现重大遗漏信息、披露延迟,致
使公司被监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
 (三)年报编制及信息披露过程中,在年报撰写、编制、
审核、监督及实际履行信息披露时,发生严重违反《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
与格式》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
—业务办理》行为,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致使公司被
监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
  (四)年报公开披露前,公司披露的业绩预告不能如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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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
理解释,导致严重误导投资者,致使公司被监管部门给予通
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
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
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
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
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
失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时进行的问责。公司年报编制及
信息披露时出现本制度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
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
情况进行专门调查,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更正、补救。同时,
公司应依照本制度及其他规定,在考虑过错程度、情节轻重、
实际后果等因素的基础上,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或
法律责任。不能查明造成错误原因、分清过错责任的,则由
所有审核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
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
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
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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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反映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或出现被证
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含 5%)
                   ;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上(含 5%);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含 5%)
                ;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 5%以上(含 5%);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
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
错进行改正。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
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相关规
定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 公
司证券投资部会同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等应收集、汇总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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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
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
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
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
定的初步意见、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提交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
     第十条 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
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情况的,应当按照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的
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
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披露与实际执行存在重大差异
的;
 (2)合并报表披露与《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
中国证监会关于财务报告的规定等存在重大差异的;
 (3)对外投资、对外担保情况的披露存在遗漏,或者披
露的金额与实际金额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含 20%)的;
 (4)遗漏重大诉讼项目、承诺事项或者资产负债表日后
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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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1)公司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的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
  (2)公司治理结构描述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的;
  (3)重大事项的描述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的;
  (4)其他未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的要求披露,对投资者判断有重大影响的差错或遗漏。
  第十二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
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预计
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
利润同比下降;原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
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
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第十三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度报告的实际数据
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含 20%)的,认定为业绩
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
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五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
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财务部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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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
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
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审议,并抄报公司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应就审计委员会
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
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
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
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及
时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部负
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
担主要责任。
  第十七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
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财务部、证券投资部
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
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
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
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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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
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为保障年报信息的按时披露,公司必要时采用未
经审计或预测的数据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的情
形。
     第二十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
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
式包括:
  (一)行政责任:包括责令改正并检讨、通报批评、停
职撤职、调离岗位;
  (二)经济责任:罚款;
(三)法律责任: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损失。
  第二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
  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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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
  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
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 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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