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出版: 时代出版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8-23 18: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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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信息披露,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
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时代出版传
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
有关要求,特制定本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
及衍生品种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
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
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
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
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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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上市规则》及上交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
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
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
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
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
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
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
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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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
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
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
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
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
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
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
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
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
大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
的重大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
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
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最近一个信息披
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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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并同时置备
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
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
期报告、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
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该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
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
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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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
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
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
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
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
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
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
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
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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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
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
说明。
  第二十一条 临时报告是指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
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
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披露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
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
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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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
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
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
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
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
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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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
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
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
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
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
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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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一)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长是公司
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
具体事宜;
  (三)公司证券投资部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
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四)信息披露工作由监事会负责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
的日常工作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公司
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负责对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整理、归
档和保存;
  (二)监督公司其他部门对外披露的信息;
  (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准备和草拟证券交
易所要求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程序符合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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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负责牵头组织并参与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
临时报告;
  (五)按照法定程序筹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
会会议,准备和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有关报告
和文件;
  (六)协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
法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对上述人员责任
的有关规定;
  (七)草拟公司治理结构所需的相关制度及流程;
  (八)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和资料的管理;
  (九)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的申请和对外发布工作,并及
时在公司内部传递;
  (十) 负责汇总公司各部门和各子公司的重大事项,
收集相关资料并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根据董事会的安排跟进
有关重大事项的进展;
  (十一)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接待来访投资
者,回答投资者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
信息的备查文件;
  (十二)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和报备;
  (十三)公司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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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公司及下属各级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严
格遵守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保证公司证券投资
部及公司董事会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组织定期报告披露工
作。
     第三十条 公司重大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
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下属各级单位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根据《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证券投资部在
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当结合重大信息的具体情况组织临
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
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 联
系、核实后,由公司证券投资部草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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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经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
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公
司对不同投资者间的信息披露坚持公平原则,保证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并保证与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
信息沟通顺畅。
  第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
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
范的有效实施。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
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相关部门草拟的内部
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经董事会秘
书同意。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
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第三十六条 证券投资部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
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档案室,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五章 公司信息披露中相关主体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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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公司证券投
资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
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收集
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
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
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
所有文件。
  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赋予的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配合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公
司证券投资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证券投资部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
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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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独立董事、监事会
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及下属各级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
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
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证券投资部
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
作。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关联人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
务。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四十二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为《中国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指 定 网 站 为 :
http://www.sse.com.cn。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
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
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
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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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
及其他事件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进行沟通,但应
保证不同的投资者间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以保证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责任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对未公开的内幕信息,特别是应披
露而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实行保密,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和
责任。
  前款所称的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
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
第八十一条所列重大事件。
  前款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相关规定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
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
保密义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
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发布信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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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的关注和引导, 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
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四十八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
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
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照《上市规则》和本制度的规定披露
相关信息。
          第八章   信息披露资料的管理
  第四十九条 凡在指定报纸上公开披露的信息,为便于
股东及投资者查阅,公司可同时在公司网站上登载,但不得
早于正式公开披露。
  第五十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收集范围应包括经董
事长签字的打印件原件、在指定报纸上登载的报纸原件及复
印件、电子文件等,交由董事会秘书按照证监会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在报刊、公司网站上披露的信息,其经有
关人员签字的文稿原件、报纸原件亦应由董事会秘书指定专
人收集保管。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
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应注意保存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职责的
记录、资料及文件等,以备在需要的时候核查。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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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在上述资料保管
期限届满之前离开公司的,应主动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证券投
资部保存。
     第五十三条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的保存期限至少为10
年。
             第九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五十四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信息知情人工作
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
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依照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包
括但不限于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扣
减薪酬、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
令辞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必要
时追究其法律责任。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
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
权利。
     第五十五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会及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
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
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进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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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十六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进行处罚。
  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
处罚情况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上市规则》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上市规则》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并实施。
             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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