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之
法律意见书
致: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
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和有权立法机构、监管机构
已公开颁布、生效且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以下简称“法
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引 言)
本所受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承销商”)委托,指派张征轶律
师、蔡丛丛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作为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专
项法律顾问,根据本所律师对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就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
的相关事宜进行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仅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且与本次发
行战略投资者有关的法律问题,根据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
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等其他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也不具备适当资格对
其他国家或地区法律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本所假设主承销商:
(1)所有提交予本所的文件中的所有
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
的;
(2)所有提交予本所的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各项
提交予本所的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
效的授权;
(4)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副本、复印件是同正本或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
的正本或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本所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
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有关政府部门、主承销商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相
关专业机构的报告发表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在此前提下,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 文)
为本法律意见书表述方便,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左栏所列词语
具有该词语相应右栏所作表述的定义:
和国境内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有权立
法机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以
及规范性文件。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法
律意见书所述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
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伙)。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一. 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
者主要包括:
(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
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
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者其下属企业;
(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
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按照《实施细
则》规定实施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
的其他投资者。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战略配售方案》
(以下简称“战略配售方案”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附有生效条件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股份认购
协议》
(以下简称“机构战略配售协议”)、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
(以下简称“资管战略配售协议”
,
与机构战略配售协议以下合称“战略配售协议”)等文件资料,共有 2 家投资者参
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具体信息如下:
序号 投资者名称 投资者类型
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
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一)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基本情况
(1) 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广祺柒号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工
商登记通知书等文件资料及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的查询,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广祺柒号的基本信息如下:
广东广祺柒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企业名称
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605MA57419H3E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澜北路 6 号千
主要经营场所 灯湖创投小镇核心区三座 404-405(住
所申报,集群登记)
广州盈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
执行事务合伙人
简称“广州盈蓬”)
注册资本 116,000 万元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
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
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营活动)
营业期限 2021 年 9 月 7 日至 2031 年 9 月 6 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广祺柒号提供的私募基金备案证明等文
件资料及本所律师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
(https://www.amac.org.cn/)的查询,广祺柒号已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规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协会的要求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基金编号为
STD860,备案日期为 2021 年 11 月 22 日;广祺柒号基金管理人
为广州盈蓬,登记编号为 P1063917。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广祺柒号系依法成立有效存续的有限合
伙企业,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合伙协
议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其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2) 出资结构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广祺柒号提供的合伙协议、工商登记通
知书等文件资料及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的查询,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广祺柒号的出资结构如下: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万元) (%)
广汽资本有
限公司(以
下简称“广
汽资本”)
合计 116,000 100
(3) 实际控制主体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广祺柒号提供的文件资料及其出具的《关
于战略配售资格的确认函》以及本所律师于公开网络信息的查
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广祺柒号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为广州盈蓬,广祺柒号的上层出资情况如下:
注: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层股权架构系广汽集团公告
的截至 2024 年 5 月 15 日收市后的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据此,广祺柒号的实际控制人为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
(4) 战略配售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广祺柒号提供的文件资料及其
出具的《关于战略配售资格的确认函》以及本所律师于公开网
络信息的查询,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汽
集团”)成立于 2005 年 6 月 28 日,前身为成立于 1997 年 6 月
的广州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总部广汽中心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珠
江新城,是在 A+H 股整体上市的大型股份制汽车企业集团
(601238.SH,02238.HK),主营业务涵盖研发、整车、零部件、
能源及生态、国际化、商贸与出行、投资与金融等七大板块。
万辆,其中新能源汽车产销量分别为 57.29 万辆和 54.96 万辆,
集团营业收入 1,297.06 亿元,净利润 37.40 亿元。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广汽集团总资产达到 2,183.95 亿元,净资产达
到 1,244.00 亿元,属于大型企业。
广汽集团系发行人重点开发服务的优质客户,合作关系稳定,
定点项目陆续量产。2021 年至 2023 年,发行人向广汽集团及
旗下主机厂主要销售车载高压电源产品,销售金额分别为
人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29.49%、39.46%和 56.15%。
广州盈蓬为广汽资本全资子公司,持有广祺柒号 0.09%的份额,
且作为广汽集团全资子公司的广汽资本持有广祺柒号 99.91%的
份额。因此,广汽集团直接及间接持有广祺柒号 100%的份额,
广祺柒号是广汽集团的下属企业。此外,广祺柒号近年参与了
山东天岳先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234.SH)的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战略配售。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广祺柒号、广汽集团与发行人已签署的
《战略合作备忘录》,主要合作内容包括:“(1)加强资本运作
层面的协同合作:广祺柒号作为广汽集团全资基金,将致力于
加强与富特科技股权层面的合作,依托广汽集团的雄厚资本建
立紧密的合作纽带。广祺柒号与富特科技可围绕产业链上下游
领域在资本层面通过联合投资加强协同合作。在下游应用层面,
广祺柒号可为富特科技的业务延伸及投资提供对接和支撑。
(2)
深化产品购销合作:广汽集团推动下属主机厂与富特科技进一
步深化产品购销合作。富特科技承诺不断推动技术创新、持续
优化,以满足广汽集团下属主机厂产品需求和提升产品市场竞
争力,并提供高优先级产品服务和技术支持,优先保障广汽集
团产品生产供应,以支持广汽集团发展,同等条件下,广汽集
团愿推动下属主机厂优先采购富特科技产品,以支持富特科技
发展。目前富特科技为广汽集团旗下广汽埃安品牌独家车载电
源供应商,产品已配套供应广汽埃安旗下 Aion.S、Aion.Y、
Aion.V 等车型,并为广汽埃安旗下部分昊铂品牌、埃安系列车
型提供电驱动代加工服务。对于广汽集团旗下其他品牌,广汽
集团与富特科技亦将进一步加强产品配套合作力度。未来广汽
集团与富特科技将在产品购销合作各方面保持紧密联系,积极
扩大合作空间。(3)联合研发:广汽集团推动下属研发机构与
富特科技在新能源车载高压电源系统及电控多合一大集成系统
产品的研发等领域探讨开展技术合作,共同探索相关技术在新
能源汽车行业的应用,双方探讨在研发层面建立日常的互动机
制和技术专家交流机制,共同讨论和修正战略合作方式及技术
合作方向,定期交流合作进展和沟通需求。富特科技研发部门
目前已设立广汽项目群,专门服务广汽埃安的车载高压电源相
关零部件开发工作,双方分别从整车架构和车载电源开展技术
交流,实现研发合作。对于电控多合一大集成系统产品,双方
各自设立研发小组,基于各自的在电控、电源等领域的技术积
累,每周开展技术沟通,共同推动物理集成、深度集成等产品
的技术研发合作”。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广祺柒号属于“与发行人经营
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下
属企业”,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
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5) 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广祺柒号提供的文件资料及其出具的《与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之间关联关系的确认函》,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广祺柒号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广州盈蓬控制的广东广
祺中庸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发行人 1,709,998 股
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2.05%;除前述情况外,广祺柒号与发
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6)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广祺柒号提供的资金证明及其出具的《关
于参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战略配售承诺函》,广祺柒号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
发行人签署的机构战略配售协议所约定的认购金额上限;广祺
柒号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为
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
委托其他投资者或以该参与主体作为平台募资后参与本次战略
配售的情形。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广祺柒号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
的资金均来自于其自有资金,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
四款、
《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
规定。
(7)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取得其管理机构的同意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广祺柒号提供的批准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的内部决策文件及其出具的《关于参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战略配售承诺函》,广
祺柒号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
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深交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合伙协议禁止
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8) 股票限售期及相关承诺
经本所律师核查,广祺柒号已出具《关于参与浙江富特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战略配售承诺
函》,承诺“本企业同意最终所获配战略配售股票自本次发行的
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至少 12 个月,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
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自动按
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本企业在限售期内不会通过任何形式转
让所持有本次战略配售的股票”。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广祺柒号承诺的股票限售期符
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
条第(三)项的规定。
(1) 基本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君享 1 号资管计划的《国泰君安君享创
业板富特科技 1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
(以下
简称“资管合同”)、备案证明等文件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君享 1 号资管计划的基本信息如下:
国泰君安君享创业板富特科技 1 号战略
产品名称
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号 SAMG32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管理人名称
(以下简称“国君资管”)
托管人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备案日期 2024 年 7 月 5 日
成立日期 2024 年 6 月 27 日
投资类型 权益类
是否分级 否
运作状态 正在运作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君享 1 号资管计划系依法成立有效存续
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且已完成相关备案程序,不存在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资管合同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
形,其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 董事会审议情况及人员构成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于 2024 年 6 月 24 日召开第三届董
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通
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相关事宜。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董事会决议、参与专项资
产管理计划之员工名单等文件资料,参与认购君享 1 号资管计
划的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共 30 名。君享 1 号资管计
划参与人的姓名、劳动合同签署单位、职务、认购金额及持有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比例等情况如下:
资产管理 认购资产管
劳动合同
序号 姓名 职务 人员类型 计划参与 理计划金额
签署单位
比例 (万元)
董事长兼总
经理
富特科技杭 财务总监兼
州分公司 董事会秘书
州分公司
富特科技杭
州分公司
富特科技杭
州分公司
富特科技杭
州分公司
总经理助理
富特科技杭
州分公司
负责人
富特科技杭 销售总监兼
州分公司 总经理助理
技术中心副
富特科技杭
州分公司
部经理
富特科技杭 电子部
州分公司 副经理
富特科技杭 项目采购部
州分公司 经理
富特科技杭
州分公司
富特科技杭
州分公司
富特科技杭
州分公司
富特科技杭 项目管理中
州分公司 心副主任兼
产品总监
富特科技杭 试制
州分公司 车间主管
富特科技杭
州分公司
富特科技杭 制造工程部
州分公司 高级经理
富特科技杭 测试工程部
州分公司 经理
流程与 IT
富特科技杭
州分公司
副经理
富特科技杭
州分公司
制造中心项
富特科技杭
州分公司
级经理
项目管理中
富特科技杭
州分公司
总经理助理
卓越运营部
富特科技杭
州分公司
工程部经理
富特科技杭 项目管理中
州分公司 心主任助理
兼售前技术
支持部经理
富特科技杭
州分公司
注 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由四
舍五入造成;
注 2:最终认购股数待 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3) 实际支配主体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和
资管合同等文件资料,国君资管作为君享 1 号资管计划的管理
人按照资管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按照
有关规定和资管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
的权利。因此,国君资管为君享 1 号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4) 战略配售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核心员工认定标准及其说
明,君享 1 号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
核心员工;其中,核心员工具体是指:(1)在发行人或发行人
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担任中层及以上管理岗位的管理人员;
(2)在发行人或其子公司核心业务岗位工作或具有专业技术经
验的员工。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参与人之身份证明文件、
劳动合同、社保缴纳凭证、工资薪金支付凭证等文件资料,君
享 1 号资管计划的 30 名参与人均已与发行人签署劳动合同,且
君享 1 号资管计划已于 2024 年 7 月 5 日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
金业协会的备案程序,属于《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项
规定的“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君享 1 号资管计划属于“发行
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
产管理计划”,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5) 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君享 1 号资管计划参与人填写的调查表
及其出具的《与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之间关联关系的确认函》以
及本所律师于公开网络信息的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君享 1 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国君资管系保荐人(主承销商)
的全资子公司;除前述情况外,君享 1 号资管计划与主承销商
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6)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君享 1 号资管计划参与人提供的出资凭
证、银行流水及填写的调查表,以及君享 1 号资管计划管理人
和参与人出具的承诺函,君享 1 号资管计划参与人认购员工专
项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出资资金来源于其
自有资金;君享 1 号资管计划参与人认购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
划份额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
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君享 1 号资管计划参与
人与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
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君享 1 号资管计划参与发行人
战略配售的资金均来自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的自
有资金,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
《承销业务规则》
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
(7) 股票限售期及相关承诺
经本所律师核查,国君资管已出具《关于参与浙江富特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战略配售承诺
函》,承诺“君享 1 号资管计划所获得的战略配售的发行人股份,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
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君享 1 号资管计划所持
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君
享 1 号资管计划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发行
人的股份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
定”。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国君资管承诺的股票限售期符
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
条第(三)项的规定。
二.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方案、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一)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方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战略配售方案、战略配售协议,本次发行战略配售
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本次拟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为 2,775.3643 万股,占发行后发行人总股
本的比例为 25%。本次发行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发行人股东不公开
发售股份。本次发行后发行人总股本为 11,101.4571 万股。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555.0728 万股,占本次发行股份数
量的 20%。其中,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
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预计认购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数量的 10%,
即 277.5364 万股,且认购金额不超过 4,060 万元;其他参与战略配售
的投资者合计认购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数量的 5%,即 138.7682 万股,
且认购金额合计不超过 4,990 万元。
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根据回拨机制规定的
原则回拨至网下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将于 T-2 日由发行人和保荐
人(主承销商)依据网下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本次发行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择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
场情况后综合决定,包括以下两类:
(1)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
项资产管理计划:君享 1 号资管计划;
(2)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
业或其下属企业:广祺柒号。
(1)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数量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君享 1 号资管计划参与战
略配售预计认购金额合计不超过 4,060 万元;专项资产管理计
划配售数量不超过《管理办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
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股份数量的上限,即不
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即不超过 277.5364 股。
因君享 1 号资管计划最终实际认购数量与最终实际发行规模相
关,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君享 1 号资管
计划最终实际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2)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
业或其下属企业参与数量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
业或其下属企业广祺柒号的认购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数量的 5%,
即 138.7682 万股,且认购金额不超过 4,990 万元。
综上所述,本次战略配售共有 2 名投资者参与,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
量为 555.0728 股,符合《实施细则》中对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
资者应不超过 10 名、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
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的要求。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均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不参加
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
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本次发行的最终战略配售情况将在 T+2 日公布的《浙江富特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
告》中披露。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
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二)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战略配售方案,战略配售协议,发行人和参与战略
配售的投资者分别出具的承诺函,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人填写的
调查表,主承销商出具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富特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专项核查报告》等文件资料及本所律师于公开网络信息的查询,本次战略
配售方案已对战略配售数量、战略配售对象、参与数量、配售原则、配售
条件、限售期限等内容进行了约定;本次发行拟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由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
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组成,为本次发
行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其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为自有资金;发行人已与战略配售对象签署了战略配售协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
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及《实施细则》第三十六
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君享 1 号资管计划和广祺柒号
符合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配售
资格。
三. 本次发行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相关禁止性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战略配售方案,战略配售协议,发行人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
资者分别出具的承诺函,主承销商出具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富
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
项核查报告》,本次发行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以下情形:
(一)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
股价如果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 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
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三) 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其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 发行人承诺在参与其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投
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
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
除外;
(五) 除《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
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
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 其他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
《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
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君享 1
号资管计划和广祺柒号符合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
次发行战略配售资格;本次发行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
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韩 炯 律师
经办律师
张征轶 律师
蔡丛丛 律师
二〇二四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