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工作细则
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完善公司内部控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
报告工作,主要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
控制,审查公司的合规制度及其实施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的工作。
第三条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
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
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须为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
机构承担审计与合规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
工作。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五条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独立履行
职权,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六条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由两名独立董事和一名董事组
成,其中一名独立董事必须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八条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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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具备会计专业知识
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
批准产生。
第十条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资
格,还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
工作背景。
第十一条 公司须组织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
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
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十三条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
会根据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四条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
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在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与合规委
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五条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六条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三)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四)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五)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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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七)审查、评估、管理并规避公司的重大风险;
(八)审查公司重大合规问题,公布重大合规方案与程序,必要时进行合规
调查;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十)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活动。
第十八条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工作小组负责做好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将由该委员会审阅的重大事项的风险分析报告;
(七)将由该委员会审阅的关于重大事项的合规性调查/分析报告;
(八)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会议对工作小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
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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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对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进行评价;
(五)评估与计划可能影响公司的重大事项的风险报告;
(六)评估与计划可能影响公司的重大事项的合规调查与合规性分析;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工作细则
第二十一条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与
合规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
时,应指定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每年根据实际需要须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
议。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与合规委员
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会议的召开应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二十四条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
过。因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
直接审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
议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
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
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
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委员可通过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出
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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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工作小组成员可列席审计与合规委员会会议。审计与合规委
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部审计机构代表、
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律师、法务及公司其他相关人员等列席委员会会议并
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九条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十条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三十一条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
须予以回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除非另有规定,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以下”等均包含
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如发生矛盾,以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原《董
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