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股份公司”)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维护股东
的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股
份公司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股份公司及下属企业(含下属全
资、控股企业)
(以下统称“各公司”)
。
第三条 股份公司的财务管理目标是搭建集中完善的财
务管理架构,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股份公司推行垂直管理的财务集中管控体系,
搭建“股份公司财务+事业部财务+子公司财务”的管理模式:
(一)股份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财务人力资源的整
体调配、全面预算与融资策略的把控、财务相关制度的制定、
跨事业部的资金资源整合,股份公司信息披露,对外报表列
报以及财务体系存在问题的收集与整改;
(二)事业部财务管理部作为业务财务管理平台,负责
监督并指导子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日常资金管理工作;
(三)子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按职责和权限依法开展本
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五条 股份公司财务体制的构建,应以股份公司整体
战略目标和财务战略为导向,明确各公司的财务职能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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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以制度流程为基础,以资金集中管理、全面预算、人
员垂直管理为支撑”的权责清晰的财务管控体系,发挥财务
管理效应,实现股份公司利益最大化。
第三章 机构设置和人员管理
第六条 各公司应根据股份公司财务管理体制和业务管
理需要配备相应资质专业人员,依法、依规开展相应的财务
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财务机构应当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建立
岗位职责,随岗位职责变化及时修订。
第七条 财务机构的设置及人员编制方案按年度报股份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审核。
第八条 各公司财务人员由股份公司统一垂直管理,各
事业部财务负责人和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由股份公司委派。
第九条 各事业部财务负责人/子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
本事业部/本公司全面财务管理工作,接受股份公司和所在
事业部共同管理。财务负责人应向所在公司管理层、事业部
领导、管理层、股份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和管理层报告事业部
的经营情况和重大财务问题。
第十条 财务负责人以外的财务人员由股份公司统一调
配,接受所在事业部的管理,对于股份公司调配的财务人员,
所在事业部有权提出调整建议。财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
计划地进行轮换。
第十一条 股份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有计划地对财务人
员进行培训和交流,逐步形成梯队建设,不断为股份公司发
展培训合格管理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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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第十二条 财务管理基础工作是各公司会计工作的基本
环节,也是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主要包括:建立健全
各项财务制度,规范日常会计核算,妥善保管会计档案,正
确编制会计报告等工作。
第十三条 各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对会计资料和会计信息
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会计凭证、账薄、
报表、文件等会计资料及记录会计信息的电子档案均为归档
范围。
第十四条 对外借出、调阅会计档案或提供重要会计档
案,须按股份公司授权手册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会计核算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必须定期备份,
确保会计电子数据的安全。
第五章 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管理
第十六条 各公司统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按照统一
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报告体系,规范会计核算行为,确保会计
信息及时、准确、真实。
第十七条 各公司的相关业务部门应按照财务管理部门
规定的时间、内容和方式提供经济业务信息,财务管理部门
要及时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八条 建立财务月报、季报和年报制度。财务报告,
包括财务报表及报表附注。
(一)月报。各公司财务管理部按月编制月度报告。各
公司财务管理部按时上报月报,股份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按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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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准则合并后,按需报送有关部门或对外披露。
(二)季报。股份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根据各公司上报的
季度财务报告,编制完成股份公司季度财务报告。
(三)年报。年报是股份公司会计核算年度经济行为的
总结。各公司根据会计准则及有关监管部门要求,编制会计
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经股份公司统一聘请的中介机构审计后,
经审计定稿后报送报送有关部门或对外披露。
第十九条 各公司编制和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不得含
有虚假的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第二十条 所有会计信息和会计报表须严格执行保密制
度,任何人无权擅自对外提供或透露相关内容。各公司财务
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和流程,经批准后方可向有关信息需求者
提供会计信息和会计报表。
第六章 全面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股份公司实行全面预算管理体系,所涉及
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统一纳入预算管理。通过财
务预算的编制、审批和执行严格控制成本费用开支,确保各
项经营计划和财务目标如期实现。
第二十二条 财务预算的编制实行统一组织、逐级落实
的原则。通过各层级预算组织开展预算工作,按时完成股份
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的编制。
第二十三条 财务预算的编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
从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在正确分析判断市场形势和政策
走向基础上,科学预测中长期和年度经营目标,合理配置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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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资源。
第二十四条 股份公司应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及产生的
偏差进行分析。全面跟踪、掌握预算的执行情况,及时分析
预算执行差异原因,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五条 股份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建立预算分析模
型,各公司根据本公司年度经营目标,编制预算。针对预算
执行情况,定期向所在公司管理层报告,及时预警,为公司
决策提供依据。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股份公司资金管理以规范资金运作,提高
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防范财务风险为目的。
第二十七条 股份公司对各公司资金进行集中管理,由
股份公司财务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股份公司对各公司资金管理参照《东莞市
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注销等事
宜,按股份公司授权手册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章 融资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融资方式包括债务性融资和权益性融资。
债务性融资是指增加公司负债的融资,如向银行或非银行金
融机构贷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等;权益性融资是指增加
所有者权益的融资,如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永续债等。
第三十一条 股份公司财务管理中心作为融资业务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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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部门,负责股份公司融资业务的统筹、使用及管理。
第三十二条 股份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牵头组织融资
业务的开展,各子公司应积极配合股份公司的相关融资事宜,
及时提供融资资料,对融资工作的有效开展给予充分的支持。
第三十三条 各公司筹集资金用于资本性项目投资时,
应当遵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划、自有资本比例等规定,
并按规定核算和使用,诚信履行合同,依法接受监督。
第九章 担保管理
第三十四条 股份公司财务管理中心为股份公司担保事
宜管理机构,负责统筹管理股份公司范围内的担保管理工作,
其内容包括担保审核、执行控制以及监督检查等。
第三十五条 各公司财务管理部门为担保业务的执行机
构。
第三十六条 各公司办理担保业务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和监管机构要求,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确保担保行为得到有
效评估,有效防范担保业务风险。
第十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 资产是指由公司拥有或控制,并能给公司
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第三十八条 资产管理包括资产投入管理、存量资产管
理、收益分配管理、资产处置管理等。
第三十九条 资产管理坚持投资、收益和监管相统一的
原则,根据风险与收益均衡原则和经营需要,确定合理的资
产结构,并实施资产结构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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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股份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对各公司的设立、分
立、合并、破产、解散、清算、增减资本、发行债券、资产
处置、资产抵押和担保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批,并由相关部门
办理手续。
第四十一条 各公司所涉及的资产转让、资产处置等资
产变动行为实行按分级授权审批的原则办理,重大资产处置
由股份公司审核并提出建议后,按授权流程审批。
第四十二条 股份公司应根据各类资产的不同性质、形
态和用途分别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加强各类资产的管理和
监督。
第四十三条 对外投资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符合战略发展方向,满足投资回报要求,严格按
项目管理程序办理。应加强对外投资的管理和监督,控制投
资风险,防止资产流失。
第四十四条 股份公司应规范项目建设、信息化、并购
及购置固定资产等资本性项目的财务管理,保证资本性项目
资金的安全,提高投资收益和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十五条 股份公司财务管理中心会同相关管理部门
负责对资本性项目投资进行监督。各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要配
合做好资本性项目的资金、预算、控制、转入固定资产等工
作,全过程参与资本性项目管理。
第十一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六条 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
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的现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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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负债管理包括应付账款的管理、应付职工
薪酬管理、短期借款管理、长期借款管理、应付票据管理、
其他长期负债管理等。
第四十八条 各公司应加强债务管理,及时核对,定期
进行清理或偿还,维护公司信誉。对银行借款等负债要提前
筹划还本付息方案,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
第四十九条 各公司应合理搭配长短期债务,在防范财
务风险的同时,最大限度降低融资成本。
第十二章 所有者权益管理
第五十条 各公司应加强资本和股权管理,理顺产权关
系,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各公司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筹集
资本金。
第五十二条 各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报股份公司
总裁办公会审议,并及时办理工商等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三条 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合同、公司章程的
约定,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十三章 收入、成本、利润管理
第五十四条 公司根据收入的性质,按照《企业会计准
则》中收入确认的原则和方法,合理地确认和计量各项收入。
第五十五条 各公司的各项收入均应有合法的依据、凭
证,并规定全部纳入法定会计账册核算,及时进行确认和反
映,依法缴纳各种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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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成本、费用实行分级管理,应建立完善的
成本控制管理体系,严格控制成本费用的开支。成本、费用
的支出应真实、合法,并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
第五十七条 各公司不得承担应由个人支付的支出,对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超过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和标准的摊
派、收费、集资,有权拒绝。
第五十八条 各公司要认真研究国家财税政策,做好税
收规划,依法纳税。
第五十九条 税后利润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分配顺序
进行分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提取盈余公积后,当年无可
供分配的利润时,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但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条 各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方案按股份公司授权手
册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四章 财务风险管理
第六十一条 各公司应严格控制经营活动中的财务风险,
通过业务流程描述,确定财务风险控制关键点,将其纳入日
常财务管理活动,确保将财务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之内。
第六十二条 各公司应建立财务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在
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基础上明确职责权限,有效控制财务风
险。
第六十三条 各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控
制财务风险。
第十五章 财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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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财务检查与监督是正确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和维护财经纪律的重要保证,也是保障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的手段。
第六十五条 各公司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规范公司经营和财务行为。
第六十六条 各公司的财务管理部门、财务人员对本公
司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第六十七条 各公司接受股份公司监督检查。对违法、
违规行为,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纪
律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六十八条 各公司应当配合上级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
计。
第六十九条 各公司应对各级检查部门发现的问题和薄
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和完善。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七十条 各公司可依据本制度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财
务管理办法,报股份公司备案。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由股份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经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原《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2010 年 5 月)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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