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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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致: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
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和顺电气”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
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以及《苏州工业园
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现
就和顺电气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
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一)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法律问题发
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盈利预测等专业事项发
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
制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
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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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
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依据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
或说明。
(七)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
书面许可,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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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正 文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4 年 6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
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相
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二)2024 年 6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
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4 年 6 月 28 日至 2024 年 7 月 7 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2024 年 7 月 10 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
《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4 年 7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
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
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
《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
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4 年 8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向相关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六)2024 年 8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
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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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的调整及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
法》
、《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
(一)授予日
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
励计划的授予日。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授予日为 2024 年 8 月 21 日。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
过。
月 21 日,是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后 60 日内的交易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
(二)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于授予日向 27 名符合授予条
件的激励对象以 3.81 元/股的价格授予合计 1,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相关议案已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在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
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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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授
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述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激励计划(草案)》
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授予日、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规则》
《激励
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规则》
《激励计划(草案)》
的有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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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杨 海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常睿豪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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