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8 月修订)
目 录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监事会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
权,保障股东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议
事规则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其他
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
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少于 1/3。监事会
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贯彻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制度以
及其他规章制度的情况;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包括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其相关资料,检查财
务状况、资产质量等情况,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
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对
公司重大风险、重大问题提出预警和报告;
(三)检查公司的战略规划、经营预算、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
值增值、资产运营、经营责任合同的执行情况;
(四)检查公司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合同法》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事项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建立集体协商集
体合同、职代会民主管理、劳动争议调处制度等情况,以及落实职工代表大会或
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事项情况;
(五)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
(六)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解任的建议;
(七)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八)监督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制订和执行情况,根据股东会的要求,参与
开展重大投资项目专项督查和后评估;
(九)发现公司投资活动存在重大问题的,及时向董事会提示风险并报告股
东会;
(十)监督董事会的决策与流程是否合规;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合规管
理职责履行情况;
(十一)对引发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
的建议;向董事会提出撤换公司合规管理负责人的建议;
(十二)对工资分配进行监督;
(十三)对依法治企情况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职情况的监督;
(十四)向股东会报告其认为股东有必要知晓的事项;
(十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十六)对董事、高管人员提起诉讼;
(十七)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十八)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出资人报告工作。
(四)审定、签署监事会的决议、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五)公司章程其他条款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会议召集和召开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其中在年度董事会会议举行后应适时召开年度监事会会议。监事可以
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
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董事会召开并通过重大事项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
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的通知。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在过半数监事出席时方可召开。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召开形式及议程应保证给予所有监事充分发表意见和
真实表达意思的机会。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会的形式举行,在保证与会监事能充分发表意
见并真实表达意思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讯方式或者书面材料审议方式举行。但是,
年度监事会会议以及任何监事认为应当以现场会形式举行的其它监事会会议,必
须以现场会形式举行。
第十条 监事会可以根据监事提议,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出质询,
监事提出的质询应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经监事会研究后,决定
是否提出质询。
监事会提起质询,对涉及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有关人员或者
部门应到会接受质询。
受质询人员或部门在监事会会议上应当作口头或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应至少提前十天通知全体监事。通知方
式包括专人送出、传真、邮件方式或其他方式。
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提前三天通知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
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
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四条 监事会召开监事会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公司董事、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会议并向监事会陈述有关事项
或回答提问。
第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现场表决或通讯表决。监事会临时会
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子通信方式等其他方式进行并作
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四章 议事程序和决议
第十六条 监事有权提出监事会议案,但是否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由本次
监事会召集人确定;如监事提出的议案未能列入监事会议程应向提案监事作出解
释,如提案监事仍坚持要求列入议程,则由监事会进行表决确定。
第十七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进行表决前,应当经过认真审议,监
事可以自由发言,也可以书面报告形式发表意见。
第十八条 监事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议案应当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
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应以议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
表决,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应以记名方式进行。监事会会议进行表决
时,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通过。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第二十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宣布决议是否通过,决议的表决方式
及表决结果应记载入会议记录中。
第五章 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 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监事以及受托监事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六)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名。
第六章 会议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或单位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
应当在下一次监事会会议上通报监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监事为履行职责,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
人员协助其工作,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不干涉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监事会有权
对其提出罢免建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监事会有权要
求其予以纠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监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批准后生效。如
遇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修订,规则内容与之抵触时,应及时进行修订,由监事会
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