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2024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甘肃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
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管理,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维护股东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结合集团公司经营情况、盈利能力、负债水平、财务承受能力等因素,
坚持自愿无偿、量力而行的原则,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主体、方式、范围和途径
第四条 集团公司为对外捐赠的主体。集团公司所属各级子公司一律不得以各自名义
对外捐赠。
第五条 可以用于捐赠的资产必须是本单位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对外捐赠
的方式包括现金、库存商品、其他资产等。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
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
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不合格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拥有的知
识产权,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六条 对外捐赠范围包括:向受灾地区、定点援助地区、定点乡村振兴地区或
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向教科文卫体事业、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
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以及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等。
第七条 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对外捐赠应依法并通过以下途径进
行:
(一)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
(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
(四)其他符合捐赠条件的单位。
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应依法拒绝。对与集团公司在股权、经营
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不得进行捐赠。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程序和规则
第八条 捐赠支出事前纳入年度预算管理体系,实行年度捐赠预算总额控制和限
额管理,严格控制预算外捐赠支出。
(一)除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的救济性捐赠、定点乡村振兴和对口支援任务外,
年度对外捐赠应严格控制。
(二)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
大幅减少时,对外捐赠规模相应压缩。
(三)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时,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
出。
(四)对于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事项超出预算范围对外捐赠事
项,需要紧急安排对外捐赠支出的,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履行预算追加决策程序。
第九条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
(一)一个会计年度累计捐赠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下的情况:
捐赠议案,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捐赠方案,捐赠方案由集团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一个会计年度累计捐赠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在捐赠前由集团公司相关
业务受理部门或子公司提出捐赠方案,捐赠方案由集团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董事会
审议通过,并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集团公司财务资金部为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和完善对外
捐赠管理制度,对捐赠行为实行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对外捐赠,应由集团公司相关
业务受理部门或子公司提出捐赠方案,由分管领导审核,财务资金部就捐赠支出对集
团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后,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经办部门应当建立备查账簿,妥善保管相关
档案资料。集团公司财务资金部就对外捐赠事项,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
行财务处理。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审计法务风控部(监事会办公室)、纪检监察室负责集团公司内部对外
捐赠事项的监督检查。审计法务风控部(监事会办公室)负责对捐赠行为进行内部审
计,对外捐赠项目实施效果进行后续跟踪,对捐赠制度不健全、未按规定程序决策等
不规范行为,督促及时整改;纪检监察室对在对外捐赠过程中存在营私舞弊、滥用职
权、转移资产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证券监管要求,在对外捐赠事项发生时,
及时履行对外信息披露义务,接受外部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