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
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充分发挥网络互动优势,正确把握和引导网络舆论导向,
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罗
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
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
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
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厦门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
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
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汇报至舆情工作组,并根据管理要
求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第七条 公司宣传相关部门负责监控公司官方自媒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官方网站、
官方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渠道,及时收集、整理上述公司官方自媒体的互动、评论、留言等舆
情,并将情况汇总至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根据公司舆情工作组的要求做出
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第八条 各部门及各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
谎报、瞒报、漏报。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设专人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后续进展”
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
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
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
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
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化险为夷,
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及子公司在知悉各类舆情信
息后立即汇总整理并将有关情况汇总至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核实信息后第一
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上报公司领导及监管部门:
急反应。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价造成较大影响时,公
司应主动自查,及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沟通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将舆情自查情况上报厦门证
监局,必要时还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
其核查意见;
(二)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关系互
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
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
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三)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理计划的实施,
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有关人员未执行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
应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
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
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分,构成犯罪
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修订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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