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萧钢构: 杭萧钢构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8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4-08-22 23:4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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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组织、职责及工作程序,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确保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和董事会运行合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汇报工作,并对
董事会负责。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应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要求,并依
法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和公司监事会的监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
人。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总裁、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1/3 以上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
由委员会在担任提名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中选举产生。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提名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提名委
员会委员资格。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本规则规
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董事会根据本规
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本规则履行相关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独立董事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
确的审查意见。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时,披露提名委员会的审查意见。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
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遵照实施。
  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提名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
序及时提请提名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内部、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议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
体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的,可免于提前三日发出通知。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
员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总裁、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提名委员会委
员联名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
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
式召开。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
决权。独立董事委员只能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出席会议。
  第十五条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
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六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授权委托书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
职权, 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相关人
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如
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
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被视为有利害关系,其应
当提前向提名委员会作出披露,并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一)委员本人被建议提名的;
  (二)委员的近亲属被建议提名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委员作出客观公正判断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提名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
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时间和会议内容等。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
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与会委员对会议决议持异议的,应在会议记录上予以注明。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
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
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依法
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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