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曙光: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202408)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8-22 23:3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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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
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
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曙光信息
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
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
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
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二)决定启动和终止重大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与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的汇报沟通;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市场发展部和证券法务部负责舆情信息采集。
    (一)公司市场发展部主要职责包括:
等自媒体渠道,采集和监控舆情动态,分析和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信息

    (二)证券法务部主要职责包括: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
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市场发展部或证券法务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
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八条 各部门、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
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措施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分为重大舆情与一般舆情: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及时报告董事会
秘书;
  (二)如为一般舆情,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
舆情,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
  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二条 重大舆情处置: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
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法务部和市场发展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
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
上证e互动平台、公司自有媒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
,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
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必要可聘请中介机构(
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
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
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
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根据情
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
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关联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
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
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存在冲
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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