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预留权益失效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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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预留权益失效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4)第 120 号
致: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
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奥
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的有关规定,信达就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权益失效事项(以下简称“本次预留权益
失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声明如下:
境内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信达律师不对中国境外
的任何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达律师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并保证本法律
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真实完整的事实材料,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准确、
完整和有效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
达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有关文件或意见。
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等内容时,均
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信达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有关监管部门,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途。信达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
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信达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在对公司提
供的有关文件及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后,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独立董事李华雄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
权。
法律意见书
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2023 年 8 月 17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
于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
意见》。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
合法、有效。
《关于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
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
熟,同意以 2023 年 8 月 28 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 85 名激励对象 500 万份权益。
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关于注销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
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预留权益失效的具体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权益 100 万份,预留权益的授予
对象应当在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超过 12 个月未
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2 日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
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的 100 万份权益已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该部分预留权益失效。
法律意见书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 100 万份权益
已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该部分预留权益失效;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
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继续履
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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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奥拓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权益失效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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