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
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
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利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对多利科技使用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
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
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066 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股票 3,533.3334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 61.87 元,实际募集资金总额
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中 汇会验
[2023]0435 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及子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
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说明
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序号 募集资金使用项目
(万元)
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汽车零部件自动化工厂
项目
昆山达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汽车电池托盘、冲压件生
产项目
常州多利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汽车精密零部件及一体化
底盘结构件项目
上海达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临港达亚汽车零部件智能化
制造基地项目
合计 202,668.70
三、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商业承兑汇票(含背书
转让)、信用证、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
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基本情况及操作流程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资金成本,
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及实
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子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
商业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信用证、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所涉及款项(包括工程款、设备款、材料款及其他相关款项等),并定期从募集
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和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自有资金账户。具体操作
流程如下:
财务部门的意见,确认可采取银行票据、信用证、自有资金等方式进行支付的款
项,履行相应审批程序,签订合同。
商业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信用证、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所需
的申请、审批、支付等程序,须遵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商业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信用证、自有资
金等方式支付的募投项目资金明细表,并报送保荐代表人。定期统计未置换的以
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商业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信用证、自有资
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按照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程序,将银行承兑
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的募投项目所需资金从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并通知保荐代表人。
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商业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信用证、自有资
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相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与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应当积极对相关事项予以配合。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
商业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信用证、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
用成本,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2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
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和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子公司在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商业承兑汇票(含背书转
让)、信用证、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定期从募集
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或对应子公司自有资金账户。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2 日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
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子公司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商业承兑汇票(含
背书转让)、信用证、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
集资金等额置换事宜,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
合实施募投项目的实际需要,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正常实施。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及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子公司本次使用银行承兑
汇票(含背书转让)、商业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信用证、自有资金等方式
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
六、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国泰君安认为:公司及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子公司使用银行承
兑汇票(含背书转让)、商业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信用证、自有资金等方
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宜,有利于提高募集
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实施募投项目的实际需要,不会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
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及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含背书转让)、商业承兑汇票(含背书转让)、信用证、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使用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资金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
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李 懿 蔡伟成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