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一
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
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
禁止性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
交易,不得开展以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
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
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点或期间内委托公
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
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时间等):
(一)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
个交易日内;
(二)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二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
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
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股票锁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
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
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
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
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
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
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锁定期限、持股比例、持股期
限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承诺。
第四章 股份买卖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两个交易日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
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
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离任)后半年内;
(三)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
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
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
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
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
生前: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
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票且
尚在承诺期内的;
(九)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票:
(一)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
告日前十五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
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
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
算基数。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
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品种的二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
程及本规则规定不得转让股份的情形;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
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
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将其
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
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应关注报告年度是否存在以下事项: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规定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发生其他违规买卖
公司股票且公司已披露将收回违规所得收益的,披露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
情况、违规所得收益的追缴情况以及董事会对相关人员采取的问责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
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
划。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
在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的
实施情况。
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增持主体不得减持本
公司股份。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
务。
第六章 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
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
时、真实、准确、完整,否则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
予处分。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将承担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外,
公司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