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认真审阅了《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
股计划(草案)》及《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摘要》等有关内容,经公司全体监事充分讨论,就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
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证券法》
《指导意见》
《规范运作
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均符合《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符合员工持股
计划规定的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其作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
司不存在向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使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的结合,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完
善公司薪酬激励机制,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和
创造性,实现企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同意,公司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时,不涉及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的情形,相
关议案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已审议通过本员
工持股计划,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
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