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维光电: 路维光电重大交易决策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8-22 0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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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交易决策制度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交易决策制度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规范、
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交易
决策中,保障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长、总经理各自的权限得到有效发挥,做
到权责分明,保证公司运作效率。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 提供担保;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 债权、债务重组;
  (十) 提供财务资助;
  (十一)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生产经营设备,
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二章 交易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拟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
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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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
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
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超过 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第六条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第四条和第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分期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
  第七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三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
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第四条或第五条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进行第三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
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四条或第五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第四条或
第五条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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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
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第四条或第五条的规定。
  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
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四条或第五条。
     第十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第五条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
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
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6 个
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1 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
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 12 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本制度第十条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
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条所述交易,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
的之外,依据公司有关制度需提交总经理批准的交易,由总经理批准。
  公司发生由总经理决定的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事项,公司应制订详
细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同时应报董事会知晓。
     第十三条 涉及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依据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条所称的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
值。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
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规章、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前述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之间”、“以下”含本数;“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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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不足”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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