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管理制度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薪酬管理体系,建立与现代
企业制度相适应、职责权利相匹配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监事
及高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是指本制度执行期间公司董事会的全部在职成员,
包括内部董事、外部董事及独立董事。本制度所称内部董事,是指与公司之间签
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公司员工或公司管理人员兼任的董事;本制度所称外部
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本制度所称独立董
事,是指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聘请,与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董事。
本制度所称监事,是指本制度执行期间公司监事会的全部在职成员,包括内
部监事和外部监事。本制度所称内部监事,是指与公司之间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
合同的公司员工或公司管理人员兼任的监事,包含职工代表监事;本制度所称外
部监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监事外的其他职务的监事。
本制度所称高管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又称总裁,下同)、副总经理、
执行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合,保
障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薪酬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紧密
结合,同时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竞争力原则:公司提供的薪酬与市场同等职位收入水平相比有竞争力;
(二)贡献与薪酬相对应原则:按工作岗位、工作绩效、贡献大小及“权、
责、利”相结合的因素确定薪酬;
(三)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四)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高管人员薪酬与个人岗位职责目标完成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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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挂钩,与工作创新、提高公司综合实力相关。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由《深圳市路维光电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另行规定。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六条 公司对独立董事每年发放津贴,津贴数额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外部监事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履行职
责(如出席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等)所需的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七条 公司对外部董事、外部监事,依据与公司订立的聘任合同领取董事、
监事职务报酬,内部董事和内部监事按照其所兼任的高管人员或其他职务对应的
薪酬与考核规定领取相应的薪酬。
第八条 公司高管人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结构由基础薪酬、绩效年薪、长
期激励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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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薪酬支付
第九条 公司内部董事、内部监事、高管人员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工资制度
执行。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外部监事津贴于股东大会通过其任职决议之日起的
次月或股东大会决议的日期,按月发放。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的,公
司不予发放绩效年薪或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一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
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保持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作为公司薪
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三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
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薪酬的调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相关条款与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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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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