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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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
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及《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 二 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受股东大会委托,负责监督公司的经
营和管理,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第 三 条 公司监事应向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监事依据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
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 四 条 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低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股东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 五 条 监事会职权范围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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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解答监事会关注的问
题;
(十一)负责对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
资源的日常监督,指导和检查公司建立的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
内部控制制度和相关措施,对报送监管机构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占
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有关资料和信息进行审核;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应出席股东大会,接受股东的质询,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列席董
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 六 条 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
《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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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 七 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
案,并至少用 2 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
会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
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 八 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
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公司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
会议的通知。
第 九 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历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召集和主持。
第 十 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2 日将书面会议通
知通过专人、邮件、传真、短信、微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
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 十 一 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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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 十 二 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过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
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
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
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为准。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
者投票理由。
第 十 三 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不能正常召开或者决议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争
议各方的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实际情况的信息,以及律师出
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 十 四 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 十 五 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
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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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作出决议。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 十 六 条 会议录音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 十 七 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应当安排专人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
议记录。
第 十 八 条 监事签字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
出的意见。与会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
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
证明监事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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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会后事宜
第 十 九 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
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 二 十 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监事应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监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
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 二 十 一 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
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
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二 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本公司《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 二 十 三 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以内”、“以下”、“不超过”,都含本
数;“以外”
、“低于”、“超过”不含本数。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大会决定,并由监事会拟订修改草案,修改草案报股东
大会批准后生效。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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