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舆情处置机制,进一步提升舆情应对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
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
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等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公众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价异
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组织及职责
第三条 公司舆情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公司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
质疑信息)的应对处理工作,做出相应的决策和部署。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舆情的性质、等级和影响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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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三)决定舆情处理方案;
(四)组织协调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工作;
(五)统筹与监管部门的信息报告和沟通工作;
(六)处理舆情应对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舆情管理领导小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若干名,组长由公
司董事长担任,副组长的人数和人选由董事长决定,其中应包含董事会秘书。
小组成员可以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舆情信息收集的常设机构,负责对媒体信
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信息,跟踪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
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公司下属子公司、其他职能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
应结合其工作职责特点,将舆情识别和发现纳入其日常工作范围,并履行以下
职责:
(一) 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 及时向舆情管理领导小组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
现的舆情情况;
(三) 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八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官网、微信公众
号、多媒体官方账号及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微博、博客、互动平台问
答、论坛、贴吧、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公司宣传相关部门负责监控公司官方自媒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官方
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渠道,及时收集、整理上述公司官方自媒体的
互动、评论、留言等舆情,并将情况汇总至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根
据公司舆情管理领导小组的决定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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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舆情信息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 公司舆情信息的级别分为重大舆情和一般舆情。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
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
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条 舆情信息报告流程:
(一)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在知悉舆情信息
后须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深入了解舆情的有关情
况,根据舆情的内容、性质、影响范围和程度等,拟定舆情级别,报请舆情管
理领导小组进行审核评估,确定舆情级别,并视舆情严重程度向证券监管机构
报告。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及时制定
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
作,保持对外信息的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投资者等利益相关
方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前提下,客观耐心解答媒体疑问、消除
疑虑,以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积极面对。公司在舆情处置过程中,应积极面对,及时核查相关信
息,平稳有序,以客观、中立的态度进行调查和处理,积极配合处理好相关事
宜。
第十二条 发生重大舆情的,舆情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小组会
议,会议应作出应对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
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领导小组根据情况采取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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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一般舆情的,由董事会办公室拟定应对及处置工作方案,经董事长批
准后,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 舆情发生后,董事会办公室应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
挥投资者热线和投资者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
声,向投资者表达积极态度,客观传达公司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
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若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及时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
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所涉公司信息负
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
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处分,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
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
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
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机构、个人或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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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
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由其负责解释和修
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