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大维格: 投资理财管理制度(2024年8月)

证券之星 2024-08-22 0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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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投资理财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投资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
风险,提升公司经济效益,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与融资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对外投资与融资管理制
度》”)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及创业板相关业务规则允许
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
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对闲置资金通过商业银行理财、证券公司
理财、信托理财及其他理财工具进行运作和管理,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
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的投资理财行为管理。
            第二章 理财业务的交易原则
  第四条   公司投资理财的交易原则:
  (一)公司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
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二)公司用于投资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和募集资
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其中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
理财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并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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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条件: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三)公司进行投资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是资
信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交易标的
必须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四)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
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三章 理财业务的审批权限与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
章程》、《对外投资与融资管理制度》的审批权限决定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和
程序。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
个人或者管理层行使。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
余额为交易金额。
  第六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审议程
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
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委托理财额度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标
准的,应当由总裁办公会或投资部门审批决定。相关额度使用期限内任一时点
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
度。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还应当遵守募集资金相关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理财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以及投资
部门、总裁办公会、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关于投资理财的决议等情况,对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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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理财产品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
评估,如计划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需对募集资金的闲置情
况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做出可行性分析,并将可行性分析报告及投资理财方案
交由公司投资部门进行审核及复核;
 (二)投资部及总裁办公会审核批准相关具体投资理财方案;
 (三)向董事会提交投资理财方案及方案说明;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
 (五)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使
用闲置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监事会、保荐机构(如有)发表
明确同意意见;
 (六)公司投资理财达到股东大会审批标准的,还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方可实施。
 第八条   公司投资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对外投资与融资管理制度》等不相符的,以现行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对外投资与融资管
理制度》为准。
          第四章 理财业务实施与风险控制
 第九条   公司投资理财方案经相关部门审议通过后,由公司投资部门负责
统筹管理,并由财务部具体购买和实施,实施情况向总裁办公会及董事会报告,
对总裁办公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负责。
 第十条   在具体执行已经相关部门审议通过的投资理财方案时,应严格遵
循所批准的方案。相关部门根据公司财务和现金流情况,结合理财标的状况等
因素选择理财产品,并将相关理财产品合同、拟购买金额等材料交由公司投资
部门审核及复核后,由财务部具体购买和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理财应选择资信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无不
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投资理财的金额、
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二条     财务部、证券部及公司投资部门应指派专人共同跟踪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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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当投资产品出现与购买时情况不符等损失或减值风险时,
必须及时将有关信息汇报公司总裁办公会及董事会,以便公司管理层及董事会
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三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审查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
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财务
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可根据具体投资理财事项的性质、金额大小采
用不同的审计策略和程序,重点对合规合法性进行审计,做到总体把握、及时跟
踪和反馈。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汇报公司管理层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投资理财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有权聘
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投资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十六条   监事会有权对公司投资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投资理财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
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五章 理财业务的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负责投资理财相关的
资金调入调出管理,以及资金专用账户管理。投资理财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
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投资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投资理财
账户中提取现金。严禁出借投资理财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的投资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
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对公司投资理财
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二十条   理财业务到期后,财务部应及时采取措施回收理财业务本
金及利润、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并将回收情况通报给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及证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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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投资理财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后应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投资理财的相关信息予以披露。
 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
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闲置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名称、发行主体、类型、额度、期限、收益分配方式、
投资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
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
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
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投资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
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理财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
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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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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