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国际: 《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8-21 23:5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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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上市公司完善治理,
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
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
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
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
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
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
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
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
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
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本制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行为指
南,公司应按照本制度的精神和要求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
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其投
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
                  、新媒体平台、电
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
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
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
证券分析师调研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
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
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七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
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
布公司网址和联系电话。当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后,公司及时
进行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
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
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
理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
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应指派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
息,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
分析、说明和答复。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
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
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
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在互动
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十条   公司可以接受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分析师、
等到公司现场参观调研、座谈沟通,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
见建议。
  调研机构及个人到公司交流、现场参观前,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统一安排。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
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避免让来访人员
接触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
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
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
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做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
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
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
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
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监管要求应当召开
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五条   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
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
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
时段召开。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
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
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上
市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
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
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
进行说明。
     第十六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
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
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
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公司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
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
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
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
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
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
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
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
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办公室为专职部门,配备
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相关管理人员应
协助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及时归集和传递各部门、各分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
讼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单位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
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做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
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
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包括但不限
于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
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
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
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公
司在投资者说明会、接待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
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
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
件(如有)
    ;
  (五)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
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
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
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
修改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
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自
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原《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即行废止。
                       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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