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31 证券简称:苏大维格 公告编号:2024-067
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苏大维格”)
于 2024 年 8 月 21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
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修订原因及依据
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对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进行相应修订。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本次《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条文 修订前《公司章程》 修订后《公司章程》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第四十二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条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 经审计 总资产的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联人提供的担保;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担保情形。 联人提供的担保;
除此之外的对外担保,股东大会授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权董事会审议、批准。 担保情形。
除此之外的对外担保,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含委托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含委托
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 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
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 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
等)、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等)、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担保、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东大会批准。 东大会批准。
(一)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不 (一)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不
包括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 包括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
售行为)、资产抵押的权限 售行为)、资产抵押的权限
第一百一
十一条 标准之一的(下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 标准之一的(下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
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应当 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 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元;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标准之一的(下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 标准之一的(下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
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应当 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元;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6)公司一年内购买或者出售资 (6)公司一年内购买或者出售资
产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产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总资产的 30%。 总资产的 30%。
(二)对外担保的权限 (二)对外担保的权限
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 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
行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 行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
对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审议。 对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审议。
(三)关联交易的权限 (三)关联交易的权限
达到下述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达到下述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 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
上的关联交易。 上的关联交易。
达到下述标准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达到下述标准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议: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
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 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
外),如果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1000 万元 外),如果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必须经董事 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必须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2)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与同一关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与同一关
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 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
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以其 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以其
在此期间的累计额进行计算。 在此期间的累计额进行计算。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 所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
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执行。 的规定执行。
公司本着同股同利的原则,在每个
会计年度结束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当
公司本着同股同利的原则,在每个
年的经营业绩和未来的生产经营计划
会计年度结束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当
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经
年的经营业绩和未来的生产经营计划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予以执行。
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经
……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予以执行。
(三)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
(三)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
的其他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
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
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的其他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
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
第一百五 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
十六条 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
等真实合理因素。
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
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
等真实合理因素。
润为正数(按母公司报表口径)的前提
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
下,公司可以进行利润分配,并按照合
润为正数(按母公司报表口径)的前提
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
下,公司可以进行利润分配。
低的原则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比例,避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
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
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资金需求状况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
及股东大会的授权,提议公司进行中期
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资金需求状况
分红。
及股东大会的授权,提议公司进行中期
……
分红。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正式生效施行,现行的《公
司章程》同时废止。
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
权代理人办理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事宜。授权的有效期限自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起至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办理完毕之日止。本次
变更具体内容最终以工商登记为准。
三、本次修订的部分治理制度情况
序号 治理制度名称 类型
上述制度中,修订后的序号 1、2 项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和相关治理制度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2 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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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备查文件
《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