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077 证券简称:华康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9
债券代码:111018 债券简称:华康转债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4 年 8 月 21 日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84.50 万股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9.14 元/股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人数:25 人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浙江华康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浙江华康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1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不存在不能授予预留
限制性股票或者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同意以 2024 年 8 月 21 日为本激励计
划预留授予日,向 25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共计 84.50 万股,授予价
格为 9.14 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六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
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公
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了《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3-075),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郭俊峰先生作为征集
人,就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28 日至 2023 年 10 月 7 日。截至公示期
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并于 2023 年 10 月 11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
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078)。
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的议案》。
了《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
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79)。
第八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
案》
《关于向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再次
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9.14 元/股的
价格授予 25 名激励对象 84.5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4 年 8 月 21 日。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
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1)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
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
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
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
预留授予部分第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50%
一个解除限售期
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
预留授予部分第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50%
二个解除限售期
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指标如下表所示:
经营业绩触发值 经营业绩目标值
解除限售期 考核年度
(Am) (An)
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
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
注 1、“营业收入”口径以经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
注 2、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
实质承诺。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如下: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A≥An X=100%
营业收入(A) Am≤A<An X=A/An×100%
A<Am X=0
各解除限售期内,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解除限售的部分,由公司按授予价
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届时依照
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考核系数按下表考核结
果确定: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考核系数(Z) 1 0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公司
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个人层面考核系数(Z)。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按照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个人当年
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来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而不能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预留授予
占公司股本总额
序号 姓名 职务 票数量 限制性股票
的比例
(万股) 总数的比例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其他
核心人员(25 人)
合计 84.50 100.00% 0.28%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
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注 2、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注 3、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保
留两位小数。
(四)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3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并于 2024 年 5 月 28 日完成权
益分派。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结合前述调整事由,公司董事
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进行
调整,其中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65 万股调整为 84.50 万股,预留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价格由 12.58 元/股调整为 9.14 元/股。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
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内容一致。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
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过的《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的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对象均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有劳动或聘用关系。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
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
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授予条件,
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并同意以 2024 年 8 月 21 日为授予日,向符
合条件的 25 名激励对象授予 84.5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9.14 元/股。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卖出
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本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不包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市价为基础,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
计量。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4 年 8 月 21 日,将根据授予日限制
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激励成本。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 预计需摊销的总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股票数量(万股) 费用(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华康股份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
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和《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中关
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激励计划》规定的不能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
司尚须履行本次授予的信息披露、登记及公告等相关程序。
特此公告。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