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目 录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和行为,促进公司董事会
秘书依法、充分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规
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履行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
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
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
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
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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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或《公司章程》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
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
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
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包括但不限于负责准备和提交证
券监管机构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
务;负责投资者的接待来访、回答咨询、日常沟通,向投
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
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负责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
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
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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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
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
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
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负
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身份及所持公司股
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
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负责保管包
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名册、董事会印章。
(九)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
度建设,为公司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
求履行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党委会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时,董事会秘书应
当列席。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
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前,应当从信息
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
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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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
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
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二)独立董事对于其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可以
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等相关
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三)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
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秘书或其他专门部门和专门
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四)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
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
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
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
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
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
以直接向深交所报告。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承担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
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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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
解聘。
第十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
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
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
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
任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
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
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四条 第二项至
第五项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
及时公告,并向深交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
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深交所规定的任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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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
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
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
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
向深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
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
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
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
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四条 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
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交所
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及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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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
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参照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和修订,并授权董事会
办公室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