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
和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
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7 楼接待中心 邮编:200041
T. +86 21 5234 1668 F. +86 21 5234 1670
E. grandallsh@grandall.com.cn W. 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和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家化”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其实施 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和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
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执业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
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
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
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已履行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召
开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回
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对象有关的任
何异议。2020 年 10 月 23 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股
东依法回避表决。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
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向 135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672.10 万股,并取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事项时
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向 83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66.50 万股,并取得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5 日完成了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根
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回购价格进行调整,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19.57 元/股调整为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回
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
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解除限售期限售股1,561,958股上市流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
指标的议案》,同意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2022 年、2023 年公司
层面业绩考核指标,除上述内容调整外,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不变。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
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关
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股
东依法回避表决。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
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离职,以及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
绩考核存在未达标情况,公司拟回购注销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本次共计回购注
销 2,359,334 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离职,以及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存在未达标
的情况,公司拟回购注销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本次共计回购注销 2,739,480 股
限制性股票。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
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召开
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自 2022 年 8 月 22 日至 2022
年 8 月 31 日,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
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书面或邮件方式的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
《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在自查期间,所有核查对象不
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作,向 9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58 万股,并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公司拟回购
注销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本次共计回购注销 290,000 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
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离职,以及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存在未达标
的情况,公司拟回购注销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本次共计回购注销 290,000 股限
制性股票。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
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
和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
合《管理办法》、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 年 8 月修订)》和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事由及调整结果
(一)本次调整的事由
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6 日召开了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金红利 0.23 元(含税)。2024 年 8 月 10 日,公司发布了《2023 年年度权益分
派实施公告》,本次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8 月 15 日,除权(息)日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为 2024 年 8 月 16 日。鉴于上述权益分派的实施,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应当
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二)本次调整的结果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 年 8 月修订)》、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
相应的调整。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和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授权,董事会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回购价格进行了调整,具体如下:
(1)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回购价格:
P=P0-V=18.87049-0.23=18.64049 元/股
(2)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回购价格:
P=P0-V=27.66049-0.23=27.43049 元/股
P=P0-V=20.62-0.23=20.39 元/股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综上,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由 20.62 元/股调整为 20.39 元/股。
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和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
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2020 年限制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 年 8 月修订)》和《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和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已履行
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价格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2020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 年 8 月修订)》和《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