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使用商业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
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者“保荐机构”
)作为江
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诚科”或者“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使用商业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
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同意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3〕86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获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06,30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
于 2023 年 3 月 31 日出具《验资报告》
(中汇会验[2023]2314 号)。募集资金到账
后,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开户行签署
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根据《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
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规模 拟使用募集资金
高密度集成电路和系统级模块封装用环氧塑
封料项目
合计 34,600.00 33,002.31
三、使用商业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
情况
(一)使用商业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的原因
根据实际需要以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涉款项(如应付设备采购款、应付
工程款、材料采购款以及其他相关所需资金等),再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
金专户直接支出,需由公司外汇账户中的自有资金统一支付,同时相关涉税支出
需由公司与海关绑定的银行账户中的自有资金统一支付,再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
置换。
支出,该部分的物料通常是由公司基本户及一般户统一支付并采购,按部门需求
直接领用。由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募投项目涉及的上述费用的操作便利性较低。
因此,公司在实施上述募投项目过程中涉及的款项拟由公司基本户及一般户先行
支付,再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
综上,公司在募投项目后续实施期间,需根据实际情况并经相关内部审批后,
通过商业汇票等方式预先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款项,后续按月从募集资金
专户等额划转至自有资金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
(二)使用商业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的操作流程
取商业汇票等方式进行支付的款项。
注明付款方式为基本户、一般户、商业汇票及外汇,按公司资金支出审批程序
审批,财务部门根据审批后的资金支出审批单办理基本户、一般户、商业汇票
支付及外汇支付,并建立支付明细台账。
明细表并按月抄送保荐机构。
相应审批后,财务部门将定期以商业汇票等方式支付的募投项目款项从募集资金
专户等额划转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
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采取现场核查、问
询等方式行使监管权,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与问
询。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商业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按
月从募集资金专户等额划转至自有资金账户,将有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支出,
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改善公司现金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
定,符合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建设的正常实施,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相关审议程序
(一)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商业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商业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
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上述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商业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
金等额置换,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能够有效提高募
集资金使用效率,并降低公司财务费用,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公司使用商业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
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本次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事项
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