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融资行为,加强融资管理和财务监控,降低融资成本,
有效防范财务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是公司因生产经营、投资发展,偿还债务等资金需
求筹集资金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机构长短期借款、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
发行债务融资工具、融资租赁和其他借款,通过商业信用、商业汇票和票据贴现
业务等方式筹集资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企
业。本制度所称的所属企业指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或者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
的分子公司。
第四条 融资活动应符合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公司融资应遵循以下原
则:
(一) 以满足公司资金需求为前提,遵从公司的统筹安排;
(二) 充分利用各种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融资;
(三) 兼顾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
(四) 权衡资本结构(权益和负债比重)对公司稳定性、再融资或资本运作
可能带来的影响;
(五) 慎重考虑公司偿债能力,避免出现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形。
第五条 融资的内部控制目标
(一)保证融资活动在发生前必须得到适当的审核;
(二)保证融资业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三)保证利息和股利的正确计提和支付;
(四)保证股东权益被合理地确认。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财务与数字化部负责控制融资风险,是公司融资活动的主要职
能部门,涉及公司融资、资金管理与监督、对外担保的业务由财务与数字化部负
责办理。公司资金结算中心隶属于财务与数字化部,是融资活动的辅助职能部门
,配合财务与数字化部完成融资业务,涉及公司资金调配的具体操作和具体结算
业务(包括:开具银行票据、信用证、保函,票据贴现等)由资金结算中心办理
。
第七条 资金投入使用后,资金使用部门和财务与数字化部须对资金的运行
进行监督,发现资金的不规范使用,应及时上报相关负责人,并及时调整。
第八条 公司财务与数字化部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的融资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
期检查,包括但不限于:
(一) 融资业务进行前是否有合法审批手续;
(二) 融资业务涉及的相关文件是否齐全;
(三) 融资业务相关合同签字、授权手续是否齐全;
(四) 是否符合公司办法规定;
第三章 管理机构职责
第九条 公司财务与数字化部负责每年年初根据公司预算测算年度预算贷款
总额,编写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财务与数字化部负责公司融资结构分析,融资活动的策划、论
证与监管,审核公司的重要融资活动、对外担保等,并对公司的融资活动进行跟
踪管理。负责资金筹划、信贷管理及募集资金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与数字化部负责与各合作银行的业务联系,维护与银行
的合作关系,拓展融资渠道,同时参与所属企业的银行授信工作,配合所属企业
财务部与银行就授信事宜进行洽谈。
(一)开展公司授信业务,公司财务与数字化部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所需的各类企业资料;
;
(二)指导和参与所属企业的银行授信工作,公司财务与数字化部的职责包
括但不限于:
开展授信业务。
信条件,包括:利率、金额、内容等给予指导性意见。
同、抵押合同等合同条款。
担保的整体审批程序。
掌握所属企业的用信情况。
第十二条 所属企业财务部门负责办理其银行融资业务,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
请授信的准备工作,保证授信的衔接;
业务的进度。
包括:贷款、承兑汇票、保函、信用证等的明细。
第四章 融资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每年年底前梳理新一年度拟申请的年度贷款额度,经总裁办
公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在预算
范围内组织实施。
预算范围外的新增贷款,须经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
准,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超过预算范围的贷款累计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
产绝对值 15%以上发生的贷款还应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财务与数字化部负责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并在年度预算贷款总额范围内
操作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严禁向任何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以外单位或个人提供资金拆借。债务人因股权关系变化不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
的,或因收购拟带入的对外资金拆借,应在相关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前收回资金。
第十五条 开展贷款业务,应充分考虑融资成本和使用效率,避免存贷双高,
按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办理。
(一)所属企业在每笔贷款发生前需向公司财务与数字化部提出申请,详细
说明拟借款机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还款来源以及担保方式(如涉及)
等,经公司财务与数字化部批准后方可办理。公司财务与数字化部将根据资金存
量和所属企业的授信情况确定启动所属企业外部融资或内部融资。所属企业启动
外部融资严格按照各所属企业章程中的相关规定、流程操作;所属企业启动内部
融资按照公司内部融资管理流程操作。所属企业贷款融资由其财务部门具体办理,
相关决议、合同等资料留存备查。
(二)所属企业发行每笔债务融资工具前,需上报公司审批。
第十六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中长期境外融资需经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以及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门批准、备案后方可办理。境外融资的资
金使用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国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融资担保管理
第十七条 为保护公司投资者和债权人利益,公司需加强对外担保业务的控
制。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所有对外担保均需
获得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批。对外担保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批通过后实施。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
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办法进
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