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
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本办法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
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
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七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
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
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北
京证监局。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与披露标准
第十条 本办法所指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六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
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
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二十六条 按本办法规定应公开披露而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
息。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
负责人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团队报告与本
公司、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未公开信息: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七条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董事
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也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团队报告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
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报告的或者董事长通知的未公开信息后,应
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认依法
应予披露的,应组织起草公告文稿,依法进行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公司证券事务团队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机构,在董
事会秘书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
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
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
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
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
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
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
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团队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事件的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
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团队报告与本
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事件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
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
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团队。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
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
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
处理建议。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
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
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
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
报。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
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北京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
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
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执行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
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
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
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
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六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
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书面记录,并作
为公司档案交由证券事务团队予以保存。
第四十二条 证券事务团队对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
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书面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予以保存。
第七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部
门负责人以及已经或将要了解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上述人
员应当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
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
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协调。副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
下属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层次的保密工作
第一责任人应当与公司董事会签署责任书。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现场交流时,应按照规定与特定对象签署
承诺书,以明确该等特定对象在与公司进行信息沟通时的行为规范,对公司未公
开信息的保密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
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未公开信息知情人。
第四十八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知情人依法对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承担保密
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未公开信息
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如果本办法规定的公司的有关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泄露,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发布澄清公告披露。
第八章 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
第五十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可暂缓、豁免披露的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
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接受深圳证券交
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五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
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
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
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五十三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五十四条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
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
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
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
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以及对公司正在运作的重大投资项目等进行风险分
析。
第五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部
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委员
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
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
缺陷或风险的,董事会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在上述
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采取的措施。
第十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第五十八条 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临时报告、定期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进行审核定稿后,董事会秘书负责:
(一)将该等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二)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三)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证券事务团队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
审核。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防止在宣传性文件
中泄漏公司未公开信息。
第十一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
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六十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
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该等档案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保管。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
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公司应当尽快与相关传媒进行沟通、澄清。
第六十二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
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
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
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二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三条 证券事务团队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
会秘书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
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
保管期限与公司经营期限相同。
第六十四条 查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原件和底稿,查询人应当向董
事会秘书提出书面查询申请,注明查询时间、查询事项、查询理由等内容,经董
事会秘书书面同意后,方可查阅。相关书面查询申请与董事会秘书的书面同意函
作为档案保存,保管期限与公司经营期限相同。
第十三章 涉及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第六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
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团队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六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下
属公司负责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团队进行报告,公司应
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团队向各部门和下
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六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公
司负责人对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事项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者违反
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
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
处罚的,公司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包括降低其薪酬标准、扣发其应得奖金、
解聘其职务等。
第六十八条 公司对上述有关责任人未进行追究和处理的,公司董事会秘书
有权建议董事会进行处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责任追究、处分情况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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