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SUC/CG-01 版本:A2
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
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
券交易;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减持股份的,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
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法律法规等相
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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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
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禁止及限制规定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
(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
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
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
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
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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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
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
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以一次全部
转让,不受前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
持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
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
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
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
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
满后 6 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第十一条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和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首
发前股份;
(二)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
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
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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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信息申报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
技术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
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
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
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公司申请股
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
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核心技术人员在公司确认其核心技术人员身份认定后 2 个交易日
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
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
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等。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
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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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
项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
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
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
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
止、公司分立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五章 买卖公司股份的报告流程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
应当按以下流程进行报告: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前,应填写《董监高及相关人员计划买卖本公司股票意向表》,减持
计划应提前至少 15 个交易日、增持计划应提前至少 2 个交易日提交董事会秘书、
董事长确认,并通知董事会办公室。
(二)在收到《董监高及相关人员计划买卖本公司股票意向表》后,董事会
秘书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进行核查,如该买卖行为可
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并于收到《董监高及相关人员计划买卖本公司股票意向表》
的 2 个交易日内出具反馈意见并提示相关风险。在未得到公司董事会秘书反馈意
见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得操作其买卖计划。
(三)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完成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应当于当日填写《持股变动申报表》并通知董事会秘书及董
事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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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收到《持股变动申报表》后,董事会秘书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完成系统申报,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交《关于减持结果的告知函》,董事会秘书应
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
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
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计算方法、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
体情况等。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
股票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得知后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
监局报告,由上述监管部门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
损失和影响,依据《员工手册》等公司其他管理制度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
罚;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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