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辰股份: 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4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8-21 19: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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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4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报信息
披露行为,提高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和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
分(子)公司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出现本制度规定情形应当追责的,适用于本制度责
任追究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施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究、
责任与权利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等原则。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追究责任时由公司证券事务部会同财
务部、审计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认真
调查核实,并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公司
各部门、分(子)公司的工作人员应当按其职责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分(子)公司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
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除直接责任人外,董事长、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
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重大
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存在的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年度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以及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具
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
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
定,和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等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
供合理解释;
  (四)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年报重要内容出现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披露工作违反《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内控管理制度,造成年报
披露延迟、年报信息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七)由于其他依法可归责于个人的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
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
申辩的权利。
  公司董事与责任人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在董事会对相关处理意见进行表决
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同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也不得接受其他
董事的委托代为表决。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二条    追究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形式。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
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人员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
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决定并责成公司相关部门
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
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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