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
议事内容、方法和程序,保证监事会正常履行职权,发挥监事会监督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监事及列席监事会会议的相关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会
第三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 2 名,职工代表监事 1
名,监事会成员的专业构成应满足履行职责的要求。
第四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
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
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根据需要,可指定 1 名监事会
联络员作为监事会的工作人员。
第三章 会议通知和签到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主
席应在 10 日内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召开监事会会议由召集人决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会议通知
由召集人签发,由监事会联络员负责通知各有关人员并作好会议准备。
第六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通知全体监事;召开临时
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5 日前通知全体监事。有紧急事项的情况下,召开
临时监事会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应发出合理通知。
第七条 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无需事先通知,可在创立大会召开、
公司第一届监事会成立后立即召开。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按以下形式发出:
(一)会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书面通知包括以专人送出的邮件、挂号邮
件、传真电报、电子邮件等方式;
(二)临时会议原则上以书面形式通知,如时间紧急,可以电话、短信通
知。
第九条 书面的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期限;
(二)会议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会议资料迟于通知发出的,公司应给监事以足够的时间熟悉相关材料。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会议的方式进行。在保障监事充分表
达意见和畅通交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对需要
以监事会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但监事之间交流讨论的必要性不大的议案,可以
采取书面传签的方式进行,但传签文件及相关资料需送达全体监事。
第十一条 各应参加会议的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尽快告知联络员是否参
加会议。
第十二条 监事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参加
表决。
委托必须以书面方式,委托书上应写明委托的内容和权限。书面的委托书
应在开会前 1 天送达联络员,由联络员办理授权委托登记,并在会议开始时向
到会人员宣布。
授权委托书可由联络员统一格式制作,随通知送达监事。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签到制度,凡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必须亲自签
到,不可以由他人代签。会议签到簿和会议其他文字材料一起存档保管。
第四章 会议提案规则
第十四条 公司的监事和其他人员需要提交监事会研究、讨论、决定的议
案应预先提交监事会联络员,由监事会联络员汇集分类整理后交召集人审阅,由
召集人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
原则上提交的议案都应列入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议案,召集人应以书面
方式向提案人说明理由,否则提案人有权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情况。
议案内容要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监事和需要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士。
第十五条 监事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活
动范围和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议案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四)议案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十六条 监事会的职权和议事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一)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三)检查公司财务;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七)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会议议事和决议规则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做出决
定(包括书面传签的决定)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主持会
议时应指定 1 名监事主持。监事会主席无故不履行职责的,可由过半数监事共同
推举 1 名监事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充分发扬议事民主,尊重每个监事的意见,并且
在做出决定时允许监事保留个人的不同意见。保留不同意见或持反对意见的监事
应服从和执行监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做出的合法有效
的决定,不得在执行决定时进行抵触或按个人意愿行事,否则监事会可提请股东
会罢免其监事职务。
第二十条 监事会讨论的每个议题都必须由提案人或指定 1 名监事做主
题中心发言,说明本议题的主要内容、提出理由、提案的主导意见。对重要的提
案还应事先组织有关人员调查核实,写出调查核实的书面报告,以利于全体监事
审议。
第二十一条 当议案与某监事有关联关系时,该监事应当回避,且不得参与
表决。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时,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决议采取举手、口
头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对每个列入议程的议案都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决定。
决定的文字记载方式有两种:记录和决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记录会
议真实情况和与会监事的意见及建议,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
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
明性记载;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
(六)监事会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包括代理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形成监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章 会后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会议签到簿、授权委托书、表决票、记录、决议等文字资
料,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的决定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参加会议的所
有人员不得以任何一种方式泄密,更不得以此谋取私利。如果发生上述行为,当
事人应当承担一切后果,直到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监事会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深交
所备案,经深交所登记后公告。
第三十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赞成、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弃权的
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的规定与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为准。本
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要求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