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包括其
衍生品种)及其变动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东
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 —股份变动管理》、
《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
《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与前述规则合称“适用规
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另有所述外,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有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应当规
范、理性、有序,充分关注本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得通
过化名、借他人名义等任何方式或者安排持有、买卖本公司股
份,规避适用规范及本规定。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亦不得从事适用规范禁止的交易,
包括但不限于在相关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本公司的股票,或
者向他人泄露相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份等内
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秉持主动自律的原则处理其父
母、配偶、子女、其他亲属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买卖
本公司股份事宜。
第三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
户的持股合并计算;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对信用证券账户与
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第四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应严格
遵守适用规范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以及本人就限制
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并应当按照适用规范的相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本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并就发现的有
关违反适用规范的情形及时向本公司境内证券监管机关报告。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按照
本规定的要求及时告知本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董事会秘书应当主动做好规则提示。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六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
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自接到
通知次日起 5 个交易日内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
进展情况、有关买卖计划是否可能违反适用规范和/或相关人
士所作的承诺,据此形成是否同意相关人士买卖计划的明确
意见并书面答复相关人士。
相关人士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签发的同意或不同意买卖计划的
确认书之前,不得进行有关本公司股份的交易行为。
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
行确认。
第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 A 股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
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经董事会秘书或董事
长事先书面确认,并通过本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
露减持计划。存在适用规范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
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每次减持时间
区间应符合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要求;
(三)不存在本规定第十一条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本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的,本规定第七条涉及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以书
面方式告知董事会秘书减持进展情况、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
事项的关联性等,并通过本公司同步披露。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
交易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通过公司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
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
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通过公司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九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A 股股份被人民法院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
行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
后 2 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并通过本公司披露,不
适用本规定第七条。书面通知及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
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股票质押、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违约处置等导致减持 A 股股份的,应当根据具体减持方式分
别适用本规定对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的具
体规定。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认购或者申购 ETF 等导致减持
本公司 A 股股份的,参照适用本规定对于集中竞价方式减持
股份的规定;因按照规定赠与导致减持 A 股股份的,参照适
用本规定对于协议转让方式减持 A 股股份的规定。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任一情形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 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
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 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
行政处 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适用规范另有规定或者减
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 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 本公司可能触及适用规范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
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本公司未触及重大违
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 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九) 适用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本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或按
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所要求公告前的限期(香港规定
年度业绩公告前 60 天内,其他定期业绩公告前 30 天
内),以较严者为准;
(二) 本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过程中,至依
法披露之日止;
(四) 凡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参与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所规定的须予公布的交易或涉及任何股价
敏感资料的任何洽谈或协议,该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必须自其知悉或参与该等事项起,直至有关资
料已根据上市地的监管规定作出适当披露为止;
(五)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如拥有本公司未经公布的
股价敏感资料或尚未办妥申报及批准程序前;
(六) 适用规范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适用规范的规定,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
况。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 A 股股份,
亦不得开展以本公司 A 股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 A 股股份在适用规
范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或者存在其他不得减持情形的,不
得通过转融通出借该部分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获得具有限制转让期限的 A 股股份前,存在尚未了结的本公
司股份融券合约的,应当在获得相关股份前了结融券合约。
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
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
式转让的 A 股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 A 股股份总数的
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A 股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
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
日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 A 股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
的 A 股股份的数量。
第十七条 因本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
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的 A 股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 A 股
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 A 股股份计入次年
可转让的 A 股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 A
股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的 A 股股份数量。
第十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 A
股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 A 股股份的总数,
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的 A 股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拟分配 A 股股份的,应当
及时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并通过本公司披露相关情况。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
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 A 股股份
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本公司 A 股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持
续共同遵守适用规范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
规定。
适用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信息申报管理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本公
司董事会秘书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时申报或更新其个
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和离任职时
间等):
(一)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
职工民主选举方式)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
易日内;
(二) 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
息发生变化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离任后 2 个交易
日内;
(四) 适用规范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委托本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
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可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二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A 股和/或 H 股股份发
生变动(包括但不限于买入或卖出所致)的,应自事实发生之
日起 1 个交易日内向董事会秘书申报下列信息:
(一) 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
格;
(三) 本次股份变动前的持股数量;
(四)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五) 本次股份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 适用规范要求的其他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接到申报后 1 个交易日内,按照适用规范的要
求分别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完成有关权益变动披
露工作。
第二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
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适用规范规定
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
长的禁止转让期限、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
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持续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
实、准确、完整,并同意由本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
其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或未依据本规定履行相
关申报义务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承担由此产生的
法律责任,本公司可以在适用规范许可的范围内给予本公司
内部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本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执行,由本公司董
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有关规范
性文件、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