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化油服: 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8-20 23: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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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工作,保护公司及其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境
      内外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
      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债务融资工具规则,以及《中石化石油工程
      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的交易价格、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交易商协会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上市
      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对外公布前述信息,并
      按规定报送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交易商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及各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明确控股
      子公司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信息范围、报告流程等。
      参股公司可参照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及各分公司和子公司负责人以及公司其
      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公
      司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
      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其他不正当披露。
      真实,是指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
      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
      准确,是指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的文字。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
      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完整,是指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及时,是指公司应当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信息。
      公平,是指公司应当根据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在各上市地同时(时差引
      起的差异除外)向所有股东公开披露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
      披露、透露或者泄露,但是,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
      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根据交易商协会自律规则披露相关信息,但是对非实
      质性且不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偿债能力及相关股东、
      债权人利益的信息,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前
      提下可以有所不同。
第六条   如公司信息按照不同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均应予以披露,则公司应
      按照相关规则和格式要求进行披露;如不属于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均要求
      披露而仅是个别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事项,则公司应根据各上
      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关注信息披
      露文件的编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公司董
      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开展信息
      披露相关工作,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
      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
第八条   除监事会公告及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名义
      发布。
      任何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非经公
      司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语种应符合各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要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时,应尽最大努力使中外文文本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
      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记录
      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相关部门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公司认真执行并不断完善现有内控制度,保障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公平。公司管理层每年对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进行检查,董
      事会定期对内控制度进行评价。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及董事的职责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实
      施情况进行自查,如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改正。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实施信息披露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并对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三条 监事会的职责
      公司监事会负责对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发现
      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
     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改正的,监事会应按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通报有关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
     事项,已披露事项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已知悉的与其相关的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其关联关系告
     知董事会办公室。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
     易的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
     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对涉及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信息的报道、偿债能力信息的报道予
     以求证;组织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以
     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
     门等进行信息披露的业务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公
     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并按要求将培训情况报公
     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备案;办理公司信息对外披露等相关事宜。证券事
     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可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相关会议,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
     件。
第十七条 公司法定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为董事会办公室,具体处理信息披露事宜。
     其主要工作包括组织编写并发布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负责与上市地证券
     监管机构的联络,负责组织实施投资者关系和信息披露工作(包括不定期
     就公司的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发展前景、经营状况及经营计划的实施等
     进展情况与各信息相关的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参股公
    司进行商榷,确定可以作为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信息和披露口径)等。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的信息披露适用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则,公司总会计师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接受债券投资者问询,维护债券投资者关系。公司变更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在变更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变更情况及接任
    人员;如未能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任人员的,则暂
    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后续确定接任人员,应当在确定接任人员之日后2
    个工作日内披露。与交易商协会的联络及相关文件的编制及披露工作由公
    司财务部门负责,前述披露的文件内容应不超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
    露范围,在发布前应事先与董事会办公室确认。
第十八条 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职责
    (一)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分公司及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持股
       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二)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三条所述的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偿债能力等产生较大影响的事
       件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上述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公
    司分公司、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
    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职责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当
       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
       信息联络人,组织、收集所属单位的基础信息,及时、准确地告知公
   司其是否存在与公司相关的应当披露的信息,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权
   益变动涉及《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司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等规定的收购或者触发权益变动披露情形的,应当按照相关
   规定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减持A
   股股份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中关于股份
   变动的限制性规定以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并应当按照相
   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除非法律法规、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本条第(四)项
   所述主体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减持A股股份
   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告知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遵守法律法规、公司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
   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法律法规、公司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等。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应
   符合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要求。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前述涉及的股东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董事会秘书减持进展情况、本次
   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等,并通过公司同步披露。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股东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
   会秘书并通过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
   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
   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通过
   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六)本条第(四)项所述主体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
   立等拟分配A股股份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通过
   公司披露相关情况。
   在股票过户后,本条第(四)项所述主体应当促使股份过出方、过入
   方持续共同遵守法律法规、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制度关于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减持股
   份的规定,触发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当按相关规定通知董事会秘书并
   通过公司公告。
   法律法规、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本条第(四)项所述主体所持A股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
   知后2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并通过公司披露,不适用本条
   第(五)项的规定。书面通知及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
   来源、减持方式、时间区间等。
(八)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并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
  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公司5%股份以上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如果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
   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
         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查阅公告,了解有关的信息披露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其他需要披露的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发行公告、法律意见书、招股
        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付息兑付公告)。公司
        信息披露文件将根据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要求的有关规定和/或交易商
        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编制和披露。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主要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拟披露的定期报告的内容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和/或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   临时报告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应当及时
         披露的其他事项,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的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
         产生的影响。
         前款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
         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结果产生重要影响;
 额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
 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
 责令关闭;
 者宣告无效;
 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受到刑事处罚,或
 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
 行职责;
 内外融资方案、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
 市或者挂牌等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户被冻结;
      权益或者经营结果产生重要影响;
      权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交易;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
      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
      责;
(二)发生可能对公司债券交易价格或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交易商协会规定
      的应当及时披露的其他事项,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按照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
      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投资行为或重大资产重组;
     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作出
     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
     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构、信用评级机构;
     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责;
     情形。
上述“重大”以及“较大”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公司上市地证券监
管机构的规定进行测算;未涉及具体金额的,由公司董事会基于合理性原
则进行判断。
    (三)公司应当按规定披露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披露事件概况、发生原因、影响、应对措施或者解决方案:
    (四)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
             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有关事宜
        公司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之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公司偿
        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
        (一) 定期报告的编制及披露
             间表,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地监管机
             构和/或交易商协会的规定编制定期报告初稿。
             和单位按照审核意见补充、更新资料。董事会办公室修改初稿,并
             报公司董事长审核,根据意见修改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
             阅意见。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1)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2)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3)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
      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
      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5)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
      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
      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1) 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董事会意见完成定期报告,经董事长签署并加
      盖公司公章后,于规定时间将报告全文和摘要(报纸稿)、相应
      决议文件及交易所要求报送和披露的其他文件报送交易所,并于
      规定时间在符合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报纸、网站披
      露。
(2)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按照交易商协会的披露要求在其指定网站披
      露。
     半年度或其他期间的利润或亏损,公司须按上市地监管部门的要求
     在董事会召开至少7个工作日前将拟订的会议日期通知相关交易所。
(二) 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第一季度报告和第三
     季度报告应分别在当年4月底和10月底前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
     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若公司上市地
     证券监管机构有不同要求的,遵守其要求。
     送股东,并载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阅。
             衍生品种的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及时披露该报告期内相关
             财务数据。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
             向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
             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六条   临时报告
        (一) 临时报告的编制
        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可制订出临时报告编制和披露时间表,组织
        编制临时报告(包括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
        (二) 临时报告的审批
        对于无须经董事会审批的事项,由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后披露。以监事
        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由监事会审批后披露。
        对于须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或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按照《公司章
        程》及其附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核批准程序后进行信息披露。
        (三) 临时报告的发布与报送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将临时报告报送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并于规定时间在
        符合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报纸、网站发布。
        对于交易商协会要求披露的信息,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按照其要求于规定
        时间在其指定网站披露。
        (四) 信息披露后续事宜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进展或变化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以及可能产
        生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工作机制
        (一) 内部报告的重大信息范围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及子公司、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在知悉下述
        重大信息后应当立即履行内部报告程序:
             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
             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
             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
             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
             先认缴出资权等)等交易或资本运作事项;
             交易被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认定为异常交易;
             影响;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自行判断是否属于“重大信息”存在困难时,应
        当将其视作重大信息,履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
        (二)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
             和单位信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上述部门和单位应当指定专人作
             为信息联络人,负责所属部门和单位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及报送。
             各分公司及子公司指定的信息联络人应将重大信息及时报送本部对
             应的职能部门,本部职能部门信息联络人应将有关信息及时报送董事
             会办公室。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报告
             董事长,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
             络人应在知悉重大信息后的第一时间向本部对应的职能部门、董事会
             办公室报告,并于1个工作日内报送有关书面材料。有关书面材料的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情况介绍;
        (2) 所涉及的协议、合同、意向书等;
        (3) 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监管部门函件等;
        (4) 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的审批情况;
        (5) 其他认为有必要说明的情况。
             经审阅认为需要进一步补充资料的,信息联络人应及时配合提供相关
             材料。
             重大信息进行初步分析和判断,根据情况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呈报董事长。董事长接到报告后,根据授权
             自行决定或向董事会报告形成意见,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
             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八条   除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外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公司相应的业务主办部
        门负责组织编制,并按照相应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对外披露和报送。
第二十九条   信息披露的时点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
        务: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
        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项进展的风险因素:
第三十条    按照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要求应当披露的相关信息提供给其他媒
        体的时间及在公司网站发布的时间不得先于符合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
        定条件的媒体。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
        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亦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
        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
        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
        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在不违反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
        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最近一个信息披露
        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收到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文件后,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
        长报告,依据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文件内容研究确定具体通报范围
        和方式。
        前述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履行职责产生实质影响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监管规则;
             件。
              第五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二条   暂缓披露
        根据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
        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等情形,若及时披露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或者误导股东,可以暂缓或豁免披露。
第三十三条   豁免披露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
        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或者其他根据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可以豁免披露的信息,按照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相关法规
        履行相应程序后(如需),可以豁免披露。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第三十六条   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披露处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应
        当披露的信息拟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应指定
        专人编制《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
        审批表》(附件)并包含以下资料,经本部门审批后提交董事会办公室: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登记,并及时对相关部门或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
        审核。经确认符合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披露要求的,提交董事长审批。
        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暂缓、豁免业务方可生效。对于不符合暂缓、豁
        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八条   暂缓、豁免业务生效后,公司应对相关资料妥善进行归档保管,档案的
        保存期限至少为10年。
第三十九条   对拟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信息,公司应采取有效保密措施防止泄露,
        并按照本制度第七章的规定,在相关信息公开前将其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的,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按要求对外披露。
第四十条    对于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
        司相关部门或单位应立即通知董事会办公室履行披露程序,并披露此前
        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
        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制度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要求的,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六章   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媒体的沟通
第四十一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
        对于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未强制要求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发
        生的重大活动如新闻发布会、签字仪式、开工庆典等,以及公司发展战
        略、经营理念、生产经营、工程建设、科技进步、重大合资合作等方面
        的信息,公司可进行自愿性的信息披露,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
        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
        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自愿性信息披露可参照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其他成员、总经理班子成员及公司指定的其他人员
        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接受媒体采访前,应当告知董事会办公室,
        并从信息披露的角度适当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及子公司一般不得自行接待公司投资者、
        证券分析师或回答投资者、证券分析师的问题。如确有必要,应当事先
        征询董事会办公室意见。
        开展上述活动均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尽可能做到有董事会办公室的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陪同。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媒体时应当遵守《中石化石油工程技
        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的相关要求,谨慎行事,
        不得提供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
        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设立包括信息披露栏目的网站,建立投资者热线、传真和电子信箱
        等股东咨询联系方式,并在定期报告中予以公布。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加强对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和处于进展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文
        件的保密工作,凡预期会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公司偿
        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在公布之前,公司应采取措施要求相关人
        员及所聘请的中介机构必须严格保密。
第四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控
        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
        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
        息进行必要的关注、记录和引导,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以防止泄露
        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在公司作出正式披露前,若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信息难
        以保密,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及时通知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第四十七条   内幕信息管理
        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
        公司偿债能力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公司的内幕信息。
        公司的内幕信息在依法披露前,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该等信
        息的知情人不得以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禁止的方式
        利用该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等信息;不得利用该
        等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
        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该等信息;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
        误导投资者的公司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以及登记管理应按照《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
        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要求进行。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
        制度有关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有
        权依据相关管理制度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和修改,于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报
        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备案,同时按照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要
        求披露。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有关
        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
        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附件
            中石化石油工程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审批表
 申请类别        □暂缓 □豁免        暂缓期限(注 1)
 事项内容
原因和依据
  (注 2)
内幕信息知
情人名单(注 3)
部门负责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董事长                         董事会秘书
(签字)                        (签字)
注:1.选择暂缓类别时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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