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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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4]第 231 号
致: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
限公司(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
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等重要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8 月 5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
定媒体上刊登了《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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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日
期和时间、会议的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出席对象、
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太子湾邮轮大道招商积余大厦 15A1 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8 月 20 日 9:15-
体时间为:2024 年 8 月 2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
召开并发布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5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 2 名,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中
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
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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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61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 18,850,294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777%,其中参与网络投票
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61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
人共 66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681,328,747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份 18,850,494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778%。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信达律师参加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
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需要审议的议案共 2 项,其
中第 1 项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法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
前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等规定的程序
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
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有效表决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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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股)
股数(股) 比例
与会全
体股东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17,907,7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987%。
陈智恒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股)
股数(股) 比例
与会全
体股东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 17,907,8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992%。
赵方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反对 弃权
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
股数 股数
(股) 股数(股) 比例 比例 比例
(股) (股)
与会
全体 681,328,747 681,194,047 99.9802% 126,500 0.0186% 8,200 0.0012%
股东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8,715,7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854%;反对 12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11%;弃权 8,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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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5%。
黄健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
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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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魏天慧 签字律师: 郭 琼
陈佳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