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下属子公司在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航空工业财务”)存贷款的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公司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
第二章 风险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成立存贷款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
任组长,为领导小组风险预防处置第一责任人,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任副组长,领导小组
成员由公司财务部、纪检部/审计法律部、规划运营资本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
展存贷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三条 风险处置组织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负责公司存贷款风险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一旦航空工业财务发
生风险,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二)组织公司财务部、纪检部/审计法律部、规划运营资本部等部门各司其职,积极筹
划落实各项防范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要求航空工业财务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并按期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关
注其经营情况,并从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信息,对存贷款风险
做到早发现、早报告,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
(四)定期测试航空工业财务资金流动性,评估航空工业财务的经营风险,出具风险评估
报告,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报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应建立金融业务风险报告机制,以定期或临时的形式向董事会报告,并按有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披露。
(一)定期取得航空工业财务的月报及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动态评估和监督公司在航
空工业财务开展存贷款业务的风险状况,每半年度出具一次关联存贷款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进行披露。
(二)如出现风险处置预案确定的风险情形,公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和按相关规定予
以披露,并积极采取措施保障公司利益。航空工业财务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与航空工业财务的关联交易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关联交
易的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处置程序的启动及措施
第六条 航空工业财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
(一)航空工业财务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 21 条、第 22 条、或第
(二)航空工业财务任何一个监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 34 条规
定的要求;
(三)航空工业财务发生挤兑事件、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重要信息系统严
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涉及严重违纪、刑事
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航空工业财务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
项;
(五)航空工业财务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航空工业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 50%
或该股东对航空工业财务的出资额;如影响航空工业财务稳健运行,或出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
总局派出机构予以监督指导情形的;
(六)航空工业财务因违法违规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实
施行政处罚或涉嫌犯罪;
(七)航空工业财务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接管;
(八)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七条 存贷款风险发生后,相关工作人员应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应及时了解
信息,分析整理情况后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八条 风险处置程序启动后,领导小组相关人员应要求航空工业财务提供详细情况说明,
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航空工业财务调查风险发生原因,分析风险动态,同时,根
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化解预案规定的各项化解风险措施和责任,并制定风险应急
处置方案。风险应急处置方案应当根据存贷款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
修订、补充、制定风险处置方案,方案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全。
第九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公司应要求航空工业财务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
风险扩散和蔓延,包括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立即卖出持有的国债或其他
有价证券;对拆放同业的资金不论到期与否,一律收回;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
金融机构,及时收回贷款本息;必要时共同起草文件向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寻求帮助,确保
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条 相关风险事件解决后,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要加强对航空工业财务的监督,并
要求航空工业财务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对航空工业财务风险进行评估,调整
存款比例。
第十一条 针对航空工业财务突发性存贷款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风险处置预案
负责人要组织小组人员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存贷款风险的
防范和处置工作,如果影响风险的因素不能消除,则采取行动撤出全部存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预案的解释权,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 本预案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