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投资行为,加强对外投资管理,控制对外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获取未来收益为目的,以公司合
法持有的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资源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
不限于下列行为:
(一)独资或与他人合资新设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部分或全部收购其他境内、外与公司业务关联的经济实体;
(三)对现有或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收购其他公司资产;
(五)股票、基金投资;
(六)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券投资;
(七)公司本部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八)委托理财;
(九)其他投资。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不包括公司购买原材料、设备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的行为。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一)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
一年)的投资,包括上市公司股票、债券、基金等交易性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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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或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
的各种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
司或开发项目;
(3)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4)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活动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产业政策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必须与公司规模相适应,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
(四)必须坚持效益优先和控制投资风险。
(五)公司必须使用自有资金作为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直接或间接进行风险投资。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在各自的权限
范围内,对公司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公司总经理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批准董事会
授权范围内的对外投资。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由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及时披露对外投资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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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0%以上,且
超过 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
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公司购买、出
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所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
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
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上述所称“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
和资助等,可免于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本条规定。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分期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
向金额,计算披露和决策标准。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由董事会审议批
准,并应及时披露对外投资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占公
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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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
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上述事项应经全体董事过
半数审议通过。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机构
第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作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根据《公司
章程》及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
资做出决策;公司总经理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批准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对外投资。
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
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
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对外投资业务的开拓和联络部门,负责根
据公司发展战略,进行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整理,对拟投资项目进行投资价值
评估、审议并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进
行投资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
项目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
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
制度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对外投资活动的专项审计,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必
要时应当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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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实施投资项目
所需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
提出调整建议等。必要时,总经理可以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项目具体实施。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对外投资的权限原则上集中在公司,子公司采取授权方式取得投
资权限。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
及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对投资的必要性、
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认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按照公司的投
资管理规定,按权限逐层进行审批。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不能超出股东大会的授权。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由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
行使。
第十九条 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
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
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
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二十条 对外投资决策原则上要经过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项目设立三
个阶段:
(一)项目立项阶段包括对外谈判、投资项目初步评价及形成投资意向书草
案等;
(二)可行性研究阶段包括形成对外投资协议或合同及公司章程草案、投资
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环境影响评估、投资决策和履行批准手续等。对于涉及国家
规定的有关高危行业的建设项目,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对安全生产条件
进行专门论证,编写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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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目设立阶段包括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或合同、批准公司章程、推荐
管理者、设立机构和认缴出资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统一管理并组织公司相关部门为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决策事项提供前期准备工作,负责寻找、收集对外投资的信息和相关建议。公司
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和各下属子公司可
以提出书面的投资建议或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并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对拟投资的项目进行市场
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相关政策法规是否对该项目已有或有潜在的限制、公
司能否获取与项目成功要素相应的关键能力、公司是否能筹集项目投资所需资源、
项目竞争情况、项目是否与公司长期战略相吻合等方面进行评估,认为可行的,
组织编写项目建议书。
第二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通过对项目建议书的审慎审查,认为可行的,提交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对投资进行事前审查,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制作可
行性分析报告,并根据投资决策权限提交相应有权审批机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审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组织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应当认真
分析投资前景,充分关注投资风险以及相应的对策。独立董事有权发表意见。
第二十五条 必要时,公司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
证。
第二十六条 对外投资的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分析报告,应当但不限于
包括下述内容:
(一)投资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投资项目名称、投资目的、被投资企业
的基本情况(如企业名称、地址、规模、经济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工商
税务登记等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应的附件)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可行性分析报告的内容应包括项目提出、受资企业基本情况(同上)、
投资形式和形态、投资金额、资金来源、投资效果、效益测算、被投资企业的发
展前景及产品和经营范围的市场需求状况、对投资的监督管理及其他需要说明的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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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需要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
对外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
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款项
支付、投资资产移交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应根据需要对被投资企业派驻代表,
如董事、监事、财务总监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便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
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相关部门
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
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
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董事会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
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
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
会将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三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章程、合同或协议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
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投资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相关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时;
(五)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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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的持续发展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公司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在处置对外投资前,由公司证券事务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拟
处置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说明处置的理由和直接、间接的经济及其他
后果。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被投资公司章程有关转
让投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对外长期投资收回和转让时,相关责任人员必须尽职尽责,认
真作好投资收回和转让中的资产评估等工作,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三十六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
同。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投资信息应该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国家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低于”、“不足”不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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