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培数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上海华培数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应对各类
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充分发挥网络互动优势,正确把握
和引导网络舆论导向,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
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华培数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公司舆情应对坚持“科学应对、突出导向、注重实效”的总体原则,有效引导内部
舆论和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因媒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
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
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
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
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应急领导小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
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
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上海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各类舆情信息采集小组(以下简称“信息采集组”)(设在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密切监控重要舆情动态,及时收集、分
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
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上海证监局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设专职人员负责建立媒体信息管理档案,该档案应即时更新并
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
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
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
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
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化
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董事会办
公室专职人员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上报公司领导及监管部门:
理措施;
作出应急反应。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价造成较大影
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及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沟通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将舆
情自查情况上报上海证监局,必要时还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二)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
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
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
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三)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理计划
的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
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
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
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
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外部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等应当遵守保密义务,
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
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