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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恒【杭】书(2024)第(08028)号
致: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
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
派廖祥正律师、蒋铭律师(以下简称“见证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召集人
与出席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查阅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
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
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
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
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见证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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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
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
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任何
其他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
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
责任。
见证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临时股东大会。2024 年 7 月 19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刊登《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公告编号:2024-023)(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发布
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二十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8 月 2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8 月 20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见证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会议通知》所载内容,于 202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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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由公司董事长潘建根先生主持。
经核查,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召开方
式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见证律师核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情况及身份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7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共计 148,699,30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5.287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股东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48,208,00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5.104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91,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1827%。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7 人,代表股
份 1,078,44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401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
东 5 人,代表股份 587,14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183%;通过网络投票的
中小股东 62 人,代表股份 491,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827%。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及股东代理人均为公司董事会确认
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
司股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部分公司其他董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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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会议通
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经见证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事项如下:
《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
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
行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
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48,556,7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数 935,8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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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
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
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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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
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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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夏勇军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
廖祥正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
蒋 铭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