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益达: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8-20 02:3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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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
—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
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
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
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
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
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
深交所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
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的信息
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
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
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
限内的;
 (八)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
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
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
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第十三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
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五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
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
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予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
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
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
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
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将其所
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金额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
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
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
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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