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
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
价格、商业信誉及正常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等;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等;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等;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等。
第三条 公司舆情应对坚持“科学应对、突出导向、注重实效”的总体原则,
有效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因媒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
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小组”),由公司
董事长任组长,公司总裁和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组成。
第五条 舆情小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主要是重大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
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
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舆情的
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负责舆情监测,舆情监测人员每个工作日进行监测。
舆情监测主要针对有关公司和所属企业的新闻等,也可根据需要加大监测范围;
着重搜索公司和所属企业名称等关键词,并根据不同时期的热点问题添加相关搜
索项目。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第七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掌握舆情应对的主动权。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保证对外宣传工
作的一致性,同时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下,解答媒
体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
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
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
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四章 舆情信息的分类及报告流程
第八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大
幅波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九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舆情监测人员若发现敏感和负面信息,应立即上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相关人员若发现敏感或负面信息,应立即报告证券法务部,证券法务部核实
后及时上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
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小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小组组长
报告外,必要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舆情的处置
第十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小组组长和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
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一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小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
情小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法务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
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小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
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
《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
保密义务,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
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和经济处罚,引发公司舆情的从重处理。公司将根据具体
情形保留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
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
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
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波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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