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4)广信君达律见字第 89275-5 号
致: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杨尹、吴震宇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获授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
施细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奥园美谷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慎查阅了公司提
供的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本所律师已获
公司作出如下承诺与保证: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或信息(含文件
资料记载的内容及签名或盖章)均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
或重大遗漏;其中公司提供的文件或资料为副本或复印件、扫描件的,保证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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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与副本、原件与复印件、扫描件一致。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
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开,并
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
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24 年 8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
案 》 , 并 于 2024 年 8 月 3 日 在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等披露媒体刊登了《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就此,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符合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核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的基本情况、会议
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参加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以及本次股东大会联系人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等其他事项。根据《股东大会通
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8 月 13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
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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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黄埔大道西 108 号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郭士国先生主持。
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4 年 8 月 19 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其
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披露的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24年8月2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
案》,并于2024年8月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奥
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对象为:(1)于股权登记日
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3)本所律师;(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276名
(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共4名,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72名),合计持有公司
股份192,657,92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249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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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出席和/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
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投票活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
果,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统计了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予以公
布。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过半数通过,并且公司需对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
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
果如下:
议案 1:《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89,836,4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 98.5406%;反对股份 2,701,402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 1.4022%;弃权股份 110,1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 0.0572%。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同意 17,837,814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3845%;反对 2,701,4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13.0823%;弃权 11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332%。该议案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
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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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经本所律师审查并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五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
决议真实、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经本所盖章和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